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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生命周期

  the vital cycle of the law
  the space of the requirement of the person
  the space of resource
  Unit space
  
  
  一、古老的矛盾
  通过学习西方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我们会发现一个十分奇怪的问题。西方国家从奴隶制社会开始,就有了民主的萌芽,在东方,特别是中国,几乎一直处于一种专制统治之下。从我们现在的眼光看,民主的政体是反映民意的政体,应当更先进,更具有生命力,民主的国家的权力的象征——法律也必然比专制国家制定的法律要更稳定一些。但是事实上,从历史上看,西方国家的政权更替频繁,从而导致了西方法律制度也随之频繁变化,同时,一个国家制定的具体法律也不断变化,如法国,在1791——1958年的167年间,先后正式颁布过11部宪法,还不包括一些未获通过和未公布的宪法①。相比之下,东方——特别是中国的法律却相对较稳定。从中国古代史上看,中国多次出现大一统的局面,政权稳定性强,中国几个大的统一朝代都存在了二百年左右的时间,这样中国的法律制度就比较稳定,而且,一般一个朝代的所制定的法律都能贯彻这个朝代的始终②。
  为什么民主的法律会不如专制的法律稳定呢?我认为这是因为法律的稳定性并不取决于其制定方式是否民主。因为制定方式是形式,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的稳定性,并不能决定法的稳定性,对法的稳定性起决定作用的,是在它效力作用下的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
  那么为什么法的稳定性会取决于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呢?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引入法的生命周期这一概念来定量分析法的稳定性。
  二、法的生命周期的概念、特征
  什么是法的生命周期?我们知道,生命是一种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的特点就在于它为适应它所存在于的环境而能够不断地自我调节和自我更新,而且这种调节和更新并不是永恒的,会有它产生的一日,也会有它消亡的一天③。如果我们把一个生命从产生到消亡这一个时期称为一个周期,那这个周期就是生命周期。从这个意义上讲,广义的生命有两个特征,一是为适应环境而不断的自我调节和自我更新,一是有其产生、发展与消亡的过程。而法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为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在不断调整自身,法也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也有它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所以法也是有生命的。法的一生也就是法的生命周期。一句话:法的生命周期是指在能实现法的目的的前提下,法通过调节自身而存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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