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在分析“三农”问题的症结与实质时指出:“症结就在于对计划经济时期剥夺农业的经济发展理论还没有彻底反省,实质就在于旧的经济发展战略还没有彻底转变。也就是说,增收难确实是吃饭难问题解决之后出现的新问题。”6如果将这种分析做一下转换,即是:“三农”问题的焦点就是农民农村农业出了危机,表现是“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即农民增收难,农业陷入了不可持续发展的境地;“三农”问题的实质就是以“城乡分治,一国两策”为中心内容的等级身份制仍然在限制、束缚农民“业”之选择与流动,切断与阻隔农村与城市的一致性与固有联系,剥夺农业支持工业等其他产业。
令人遗憾的是,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在完成解决农民吃饭难后,没有适时调整,结果与其他政策、制度,措施一道在维护着这种等级身份制,主要表现为:其一产权主体不明确。7现行农地产权主体不明确有立法理念、技术上的原因,其实更为暗含且具有决定性的理由是,欲借助笼统模糊性的法律规定去满足集体所有制的维护。不管是哪一级集体,最终脱离不了“集体”轨道就为目的达致。但是如此不明确的主体制度安排严重地影响了农民定位,就土地归属而言,农民朴素地认为宅基地归自己,其他土地要么归集体要么归国家,最基本的是农地不归农民所有。在这样的产权主体制度下,市场配置、产权交易必然缺乏应有的信誉基础,因为“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毁坏了信誉的产权基础限制了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8其二土地经营权效力的弱化严重地影响了农民预期,导致农民经营土地行为的短期化。事实上,影响农民行为的不只是经营权的弱化,在此之上政府行为及准政府行为(即村委员的行为)任意行为更是雪上加霜,“山红了,眼绿了”鲜明地体现了政府权力不当介入,以及对农民利益造成的无端损害。其三农地产权运行机制束缚了农民的自由选择,同户籍制度、城市用工政策等9共同将农民固化在土地上。即使农民进入城市,仍然要负担承包土地上的负担,同时又在城市纳税,结果成为了“双重纳税人”9,在中国大地出现了所谓“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怪现象。总之,现行产权制度在顽固地支持与维护着“城乡分治,一国两等”的等级身份制。这里仅以一个生活事实就可说明、佐证这一认识:农村农民家庭的孩子一出生即可分得土地。这恐怕仅以“土地功能福利化”是不足以解释的,这一事实也许蕴含着更深的源由。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现行产权制度当然要变革,但是变革的方向应该直指现行农地产权的缺陷,直逼“三农”问题,同时与其他制度变革相配合,冲破“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等级身份制。但是,在制度变革进而对具体制度选择时必须遵循如下方法与原则:
1、尊重规律。这里的规律是指农地产权制度变化的规律,是具体的而不是大而无当的。就农地产权在49年后的演进过程来看,是沿着“私(农民所有)——公(集体所有,政经合一)——双层经营体制(农民有自主权,具有了私之成分)”这样的路线展开的,如果再向前演进,或许就是“私”,因为这样的演进一方面符合农民利益之要求,另一方面也符合农业之特点。这就如中国民事主体经历了“市民(自然人)——公民——自然人”10的变化一样,乃为一种“私”之回归,主体私性回顾,必然亦是“私权”之回归。事实上,政府对农民农村问题并非没有采取措施,前几年的村级民主选举在学界、政界甚至海外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但农民对其兴趣不大(至少在相当部分的农村如此),主要是因为依选举改造的村制对于解决农民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用处并不太大。11之所以如此,违背规律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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