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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地产权制度建构模式之选择

论农地产权制度建构模式之选择


韩秀义


【全文】
  
  论农地产权制度建构模式之选择
            韩秀义*
  
  农地产权在物权立法中无疑居于一种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一方面,农地产权制度同广大农民、农村及农业的生存与发展密切相联甚至“生死”攸关;另一方面,农地产权立法本身又是一个多种利益集团角逐、博奕的过程,而农民在这一过程中恰恰声音微弱,缺乏农民这一利益集团的真正的强有力的代表去参与立法、进行利益要求的角逐与表达。正因如此,农地产权立法在符合法律一般原理要求、逻辑上自洽的前提之下,必须要尊重中国农民、农村与农业(以下简称“三农”)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及其规律,即紧扣“三农”主题,从而在制度层面发挥作用,以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发展,最终使农业有大的改观,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1。
  基于此,笔者以解决“三农”问题为指向,在评述几种农地产权建构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一种农地产权的建构模式,以期对中国的物权立法有所助益。
  一、“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地产权制度建构的指向
  八十年代初,由于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制,农民自主性的获得及年景的帮衬,解决了广大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八十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农民负担的加重(有的地方农民的实际负担占了纯收入的15%--20%)和中央进行经济调整与调控,粮棉等价格下降,同时由于城市失业率上升致使农民工受到排挤(一九九八、一九九九两年约有二千万民工从城市转回村镇)与乡镇企业受到的冲击,致使农民收入逐年下降。农村的基本状况是:占人口70%的农民只购买了39%的商品;在城乡居民存款中,70%的农民只占了19%的份额。于是便出现了干群紧张的情况,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大量增加,有些地方农民已经自己办起了上访培训班!湖北监利一乡党委书记2000年上书国务院,其中写道:“我经常碰到老人拉着我的手,痛苦流泪盼早死,小孩跪到我面前要上学的悲伤场面.”这便是”农民真苦”的写照与佐证。2“农民真穷”,是指乡村两级的政府穷、集体穷。1998年,农业部对10个省区调查,乡、村两级高额负债是普遍的,乡级平均负债400万元,村级平均负债20万元。有的乡政府因欠债还不起,办公房被法院封门抵债。3 结果必然是政府职责懈怠,同时也会将经济压力转与农民。
  由于“农民真苦,农民真穷”,必然是“农业真危险”。在许多地方,农村的主要劳动力纷纷外流,抱定死也要死在城市的想法。组织生产的干部们无心管事,水利失修,土地撂荒,种了也不好好管理4。同时,源于“中国的国情是资源紧约束、城乡结构二元对立。在农业生产中,土地不能增,劳动力不能走,最稀缺的资金进不来,土地的要素投入不可能增加……因此我的判断是,不管有没有WTO,中国的农业都已经到了不可维持的地步。”5。
  之所以用这些笔墨来描述农民、农村、农业的现状,旨在强调,农地产权制度的建构目标模式固然要在法律框架下符合法律原理、制度逻辑,但更为重要的是,农地产权制度的建构必须真正地触及“三农”问题的根本,直面“三农”的症结。如果说,农地产权制度设计仅符合了法理上的自洽与圆通,而对“三农”的实质与症结没有触及,对农民生存与发展的要求未作反映与表达,那么所获得的农地产权制度的立法成果恐怕只会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缺少作为制度本身应具有的实效。
  依托上述材料与基本判断,如进一步追问“三农”问题的症结是什么?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是什么?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在其中有其正面意义的同时,其对“三农”问题有哪些负面作用?在未来的农地产权立法中应采取怎样的制度措施来消除这些负面影响?这才应该是农地产权制度建构的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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