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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测谎技术介入刑事诉讼

  其次,心理测试图谱的稳定性:只要被测人对案情留有痕迹,就有这些生理反应。生理学原理告诉我们,呼吸、血压、脉搏、皮电等生理变化都是受人的植物神经系统控制的。是人的主观意志不能改变的。有些甚至是人根本无法察觉的。在这四种特征中,血压、脉搏、皮电的变化都是人的意志无法控制的。一个人不能随心所欲的使自己的脉搏加快或减慢,也不能随心所欲的使自己的血压和皮肤电阻升高或降低。诚然,一个人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呼吸,但这种有意的控制很容易被人识别,因此对心理测试结果的影响并不大。根据生理学和心理学的“反射原理”和“刺激—反应原理”, 有机体可以通过神经系统对内部刺激或外部刺激做出有规律的反应,这就是“反射”。作为反射之启动力量的刺激,可以来自人体的外部,也可以来自人体的内部。内部刺激往往也是由外部刺激转化而来的。例如,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有关的案件情况会在其大脑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如果这些情况事后被人提到,就会对他的心理产生强烈的影响。于是,外部刺激转化为内部刺激,并进而引发相应的生理反应。在心理测试过程中,测试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就是一种外部刺激。这种刺激可以影响被测人的心理活动,从而引发相应的生理反应。
  在我国现阶段,测谎技术的应用,还主要局限在犯罪侦查阶段。其主要作用是为审查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和寻找破案证据提供线索。它的主要功能包括:排除无辜的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侦查的方向;认定犯罪嫌疑人或知情人;鉴别伪证和假供;给接受审查的犯罪嫌疑人十佳心理压力,促使其坦白或认罪;为查找其他证据提供线索。不容忽视的是,对待测试,被测人有权进行选择,即可以同意测试,也可以拒绝进行测试,并且,拒绝进行心理测试,不会给被测人带来任何对他不利的后果。如果被测人同意测试,被测人对提出的问题有权不予回答,既可以对部分问题保持沉默,也可以对所有问题保持沉默。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看出心理测试能为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找到突破口,提高侦查效率。但是从更深的层面上分析,在刑事诉讼中,心理测试的结果究竟处在什么地位,它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加以使用,以及如何对心理测试进行规范等一些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定。笔者就此想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三、心理测试结果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1. 心理测试结果的证据能力
  关于心理测试的结果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笔者以为,根据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心理测试结果并不包含在内。也有学者主张,将心理测试结果作为鉴定结论的一种加以使用,但笔者认为,两者存在差别,不能混淆。第一,两者的对象不同。鉴定的对象是案件事实本身,如伤情鉴定、血型鉴定、精神病鉴定等,这些都是针对客观存在的事实,需要鉴定人作出明确的判断,得出结论,而心理测试仪测试的对象是涉案人,是对涉案人生理参量的测试。尽管生理参量与人是否说谎有一定联系,但不能说涉案人就是案件事实。第二,两者采用的方法不同。鉴定是鉴定人运用专门技术知识,对案件事实作出检验鉴定得出结论,而心理测试仪的测试则运用的是纯机械手段,获取测试结果。前者是专门知识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后者是机械手段对涉案人心态的测试。所以,从现阶段来看,心理测试结果还不能在刑事诉讼中单独作为证据使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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