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思考债权凭证制度
李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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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思考债权凭证制度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炳金
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通过执行工作切实有效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改革法院执行工作迫在眉睫,债权凭证制度就是在这种形势下产生的。
债权凭证制度的原型来源于我国的台湾省。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全面推行这项制度,我国也不例外,如浙江、上海、北京、山东等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正在试行这项制度,并且分别出台了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暂行规定,许多法院都向债权人发放了债权凭证。与此同时,新闻媒体也在相继宣传报道这项制度的优越。如果我们冷静地对各种宣传、报道以及债权凭证制度本身加以认真分析、思考、论证,就会发现人们对债权凭证的理解以及这项制度本身尚存在着一些不足,如果不及时予以补充完善和改进,盲目实施所引起的法律和社会后果将不堪设想。
本文仅就债权凭证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予以探讨。
一、关于债权凭证制度的含义
一般来说, 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种制度。
债权凭证制度是针对目前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中止的案件大量积压而设立的,其设立的本意在于使长期处于“中止”状态的“死案”及时终结,从而可降低未结案件数,解决久执不结问题,减轻法院所受的“执行难”压力。但如果对这类案件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又有财产,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案件终结后重新申请执行的程序,执行实践中各法院规定的重新申请执行的程序又都比较繁琐,这就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
为此,债权凭证制度借鉴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又规定了一种新的停止执行情形,即对这类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并“按结案处理”。发放债权凭证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简化再次申请执行的程序。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又有履行能力时,可依债权凭证直接向执行机构申请执行,不用立案,不用再交申请执行费,并且没有申请期限限制,更便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债权凭证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债权凭证制度作为执行工作方式、方法改革的一项新成果,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各地法院对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不尽统一
目前,已实行债权凭证制度的法院基于不同的理解和目的,对债权凭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问题规定不尽一致,某些方面还存在着明显冲突,比如有的法院规定债权凭证只适用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有的则规定债权凭证也适用于中止案件;有的法院规定债权凭证由债权人自愿领取,有的则规定债权凭证由法院径行发放;有的法院规定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有的则规定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债权凭证送达后的20年等情况,致使各地法院在实施债权凭证制度中各自为政、不能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