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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制度之我见

  (四)瑞士
  《瑞士国际私法法规》第1章第14条第一款规定“反致,只有在新法有规定时才予以考虑”,即对反致的基本拒绝和例外彩纳的统一,注意到,各个领域里,特定的冲突规则立法政策和现代选法规则的广泛选取用对反致制度的限制和取代,也未忽视在个别场合利用反致实现特定立法目的(如扩大适用法院地法)的必要性。
  例外的领域多集中于民身份领域,如自然人的姓名事项,(第2章,第37条 )最后住所在外国的人的继承事项(第6章,第 91条)等。
  (五)英国
  传统的经验主义立场,认为整个反致问题不应取决于一个先验推理,而应根据权宜灵活原则对各种案例进行个别分析,在某些场合,反致学说是方便的能促进公正的。反致在英国冲突法体系中,是作为一咱例外场合适用的有用的合理的权宜之计。例外场合主要发生在继承领域,家庭法事项,以一些位于外国的场合适用的有用的,合理的权宜之计。例外场合主要发生在继承领域,家庭法事项,以一些位于外国财产权利事项,在合同与侵权领域排除适用。
  三、 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
  1、普遍采纳的趋势。目前,反致在多数国家的冲突法学说、判例和立法,特别是新进立法中得到了采纳,虽然在具体程度和方法上存在差异。采用反致的国家主要有:法国、英国、德国、日本、匈牙利、奥地利、波兰等;在立法上报否定态度的有:巴西、埃及、伊拉克、秘鲁等;另外,再采用反致的国家中,有的仅采用狭义反致,有的除此之外,还采用了转致。反致之所以被普遍采纳的根本原因是:反致制度具有增加法律灵活性,求得判决一致和获得合理判决结果等方面的作用。它作为传统硬性规则的调节工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但基于适用反致所带来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一般是作为例外而予以适用的,即反致只是一种辅助性的调节措施。
  2、适用领域的固定性。从 前文所列述的一些国家立法现状可知,虽然各国对于在什么领域适用反致,什么领域不可适用反致存在着差异:或是作为一般原则采纳,例外排除;或者是原则排除,例外采纳。尽管存在着上述表面差异,各国在实践中适用反致时呈现出了其适用领域的趋同性,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反致通常仅限于身份能力,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而在合同、侵权行为、法律行为有效性事项等领域一般不采用反致。
  3、实用化倾向
  在经验论的法哲学方法论⑧基础上,现代各国在普遍的采纳反致制度时,并非为达到某一抽象目标而机械适用、,而是附加了一些条件和限制,将其作为在某特定场合获得某种具体结果的调节工具。这种反致制度实用化处理的倾向,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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