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持续发展法律价值定位之三——自由
自由一词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已发现并被使用,至近代开始自由通常被赋予两种意义[7]:第一种意义上的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称为“消极自由”;第二种意义上的自由指主体具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称为“积极自由”。但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涵义。法律涵义的自由是指一定社会中的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
传统法律“强调对个人价值的承认”,认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它不是对必然性的认识,应而不受到主体对客观真理认识与掌握程度的限制,而是对已然事实的确认和规范,因而只是法律的限制。而法律上的自由则是把人类合乎社会客观规律的行为与社会关系,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护,使之成为一项不受他人侵犯的基本权利,也正如洛克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可见自由总是与秩序密切相关的,自由是目的,而秩序是手段。没有自由,秩序就失去了意义,反之,没有秩序,自由也就失去了保障。
我们可以看出传统价值定位之一的自由因囿于时代实践的约束,强调的是人类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和“对个人价值的承认”,其与传统的“非持续发展”模式是相适应的。然而这种传统的发展模式却带来了生态危机,被证明是一种失败的发展,这种价值观念把整个自然看成是某种组装起来的机器,完全相信人类可以根据已有的和不断发展的知识和能力去认识和操纵它。虽然在近现代人类巩固了自己在自然界中的中心地位,但也确立了以征服和奴役自然,无限度地牺牲自然来满足人类需要的价值观念,即极端注重人类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和对人的价值的承认的价值观念[9]。
当代的科学研究表明,地球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每一事务都是相互作用而存在的,一物包含着他物,一物的存在离不开与它物的联系和对整个系统的依赖。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个物种能够单独生存和发展,人类也不例外。我们必须承认物种的存在比保持单个个体的生存更加重要,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在人类体外进化速度远远快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进化速度产生尖锐生态矛盾的今天,保留物种多样性,保持生物圈对条件变化的反应能力的重要意义。为此,人类就应当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同呼吸共患难,就应当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生存权利,承认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价值,更重要一点,必须转变传统价值观念,由人类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向相对自由迈进,在对人的价值承认的同时向对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价值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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