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持续发展法律价值定位之二——公平
公平一词在民法中运用较多,有平等之意,然法律上的公平应概括为公正平等地对待处理每一件事。传统法律(包括近代法律和现代法律)主张[5]“公平是法律所应当奉行的一种价值观”,认为“公平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命令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人类事务中,与人类理性一致的,才能称其为公平。而理性的规则,就是自然法。因此,每一种由人所制定的法,只要与自然法相一致,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它在任何一个方面与自然法相抵触,那么它就不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堕落”。由此可以看出,公平总是与人类文明同步前进的,没有公平,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就会落空,而被特权(即特殊的自由和权利)所取代,法律的秩序也就不可能得到维持。
基于传统法律对公平的认识,我们不得不有一个重新的认识——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公平应怎样定位。大家都知道,在传统观念中,限于科学技术尚不发达,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改造还不足以破坏自然资源,应而自然资源被认为是一种用之不竭,取之不尽的天赐之物。正如生态经济学家奥 贾里尼所指出的那样,自然财富是自然的“天赋”和遗产(Powrye and Patrimeny),它支撑着人类的经济价值。人类如果不利用和改造这种自然的天赋和遗产,就没有任何附加“价值”的生产[6]。其反映在传统法律的价值定位上,也就没有包含对当代人自然资源的公平分配,当然就更谈不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的公平分配了。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人口的急剧增长,工商业的迅猛发达,人类迫不及待地向自然资源进行索取,终于导致了生态破坏的加剧和环境污染的泛滥。由此,自然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变得日益显著。人类面临着自然资源枯竭的厄运。有鉴于此,我们必须认识到传统法律价值定位上对自然资源公平分配的缺陷,必须重新审视和判断所谓的自然资源,以“共享资源”“共同财产”代替充满极端性的“天赐之物”。这不仅仅是因为地球是人类共同拥有的家园,而且地球又是具有生态、地理的整体。它不可能只是某些人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所有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一个人的。在自然资源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人都有享受美好自然资源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每一个人也都有保护和改善自然资源的义务。为此应将对自然资源的公平分配列入可持续发展法律价值定位的清单,并将自然资源利益的代内公平分配向代际公平分配延伸,使之能够永续为人类所利用[7]。
可见,可持续发展法律的这一价值定位,即关注当代人之间自然资源分配的代内公平,又强调当代人与子孙后代之间自然资源利益分配的代际公平,这种时空的二维公平是可持续发展法律公平价值定位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其要求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来解决国与国之间及一国内部人与人之间,特别是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公平问题;另一方面,其要求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以保障代与代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形成人类共同体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共享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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