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失去的文明
——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价值定位
金碧华
【全文】
寻找失去的文明
——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价值定位
(上海大学法学院2001级研究生 金 碧 华)
内容提要:
可持续发展法律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也许还不成立),它的产生是可持续发展时期的产物,是各国为了顺应环境文明时代可持续发展变革运动潮流的进步性而开拓的一新的法学领域,故有学者称其为“第三次法律革命”。然由于可持续发展法律毕竟只是刚刚开始,许多重要的问题仍留着空白,甚至连可持续发展法律的概念、特征及体系等都尚未达到统一,更何况各国对于可持续发展法律的探索和研究的步调不一致,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我们都无法回避这样一个事实———可持续发展法律还只是一个“新生儿”。不过,既使源于理论的幼稚或者是实践的缺乏,作为时代的人、社会的人、环境的人的我们都必须用正确理性的目光审视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并且加以推理和分析。而本文也仅仅在于通过对可持续发展法律价值的定位,寻找其在精神价值上的支撑点,求得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完善,真正的适应于社会的要求。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法律 价值定位
当前全球正处于人口最多,人均资源最少,人类的贪欲最盛,可运用的科学技术对环境破坏能力最强的世纪之交。大自然正以其百倍的疯狂,惩罚着为所欲为的人类,将人类推到了生死存亡的境地。为了拯救人类,拯救地球,可持续发展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而被广泛接受,并逐步成为各国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与此相适应,许多国家纷纷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制定国家政策、法律的指导思想,力图以对其的探索与研究,构建一个科学而又完善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然由于各国起点不一致,研究重点的差异及法制建设环境的区别,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呈现繁杂现象。不过,学术上的繁杂未必都是坏事,作为一个法律学界的新生儿,可持续发展确实还有很多问题仍待考虑,比如可持续发展法律的概念、特征及体系的统一都有待于从理论上予以厘清和界定。但这些问题也只不过是法律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合理与合法,情感和理智的错综体现,归根结底是可持续发展法律自身的调整、完善与成熟,应而期待学者们的更多的是兴奋——对可持续发展法律“繁”的兴奋,至于其“杂”也相对的在创新过程中求得解放。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点,对可持续发展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概念、特征与体系的一,可持续发展法律产生的背景,法律救济,立法倾向及其与环境保护、知识经济的关系都暂且不谈,仅就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价值定位,从理性的较高的层面来剖析可持续发展存在的可能性,以此为可持续发展法律提供精神价值的支持,并且也适当地结合实践分析可持续发展法律在过去、现在和未来中的价值定位和法律观念的选择,更好地适用于社会。由此本文涉及内容很多,不免有所出错,但请读者指教。
一、可持续发展法律价值定位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