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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农地权利设计之理据

  所以,我们坚持认为,农地权利设计的法律体例之理据应为民法典,而不是民事单行法。
  (四)、结语
  关于农地权利设计的理据或许还有许多,但是从中国农民生活实际出发去裁量众多的理据就会发现,农民之生存与发展利益是农地权利设计的事实标准,任何类型的权利设计如果没有这种指向,都将于事无补。在权利设计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将滞留在私权中的公权剥离出来,使其从原来的混淆不清的内部关系转化为界限分明的外部关系,使公权真正为私权服务而不是控制甚至剥夺,这不仅符合法治的本意,而且亦能为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创造条件。欲实现这种转化,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以消除农地集体所有制的不良后果。
  客观地说,有关农地权利的制度不创新,将会影响农民生存与发展,将会带来众多的不利后果。这也正是我们分析农地权利设计的理据原因之所在。总之,澄清了农地权利配置制度之根本理据,确立了农地权利配置制度保障农民切身利益之价值取向,那么,《草案》所争议的六个热点、难点问题将自然得以解决。
   1 也许有人会认为,作为民法学者,有所为的领域只是有制度设计上,其他方面的工作由他人承担。事实上,这是对民法概念及其功能的狭隘认识。从民法概念上来说,其不仅包含大量的制度性规范,而且还包含制度背后的民法精神与民法理念;从民法功能上说,其不仅具有一般性的规范作用,而且具有对人的价值、福祉的关注。所以,只把制度设计作为民法学者使命的观点是不完整的。
   2关于这方面的一个最好例证是农民对祖传老宅之宅基地的维护上。农民通过对老宅的强力维护,达到了对宅基地维护与占有的目的。这种目的达致是与农民认为老宅是自己的财产观念密切相关的。详细说明可参见纪坡民:《产权与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9月北京第一版,第178-182页。
   3已有学者指出,在产权制度调整过程 中,应该在保证公共权利清偿到位的基础上达到“化公为私”的目的,只有在此基础之上,“交易的公正”和“获取的公正”才有其起点。详细内容可参见舒建军:《待清偿和清偿过的权利》,载于《读书》,2001年第2期
   4关于将农地权利主体定位于农户的理由,可参见马俊驹  吴尚之:《农村社会进步与合作社立法》,载于《改革》,2001年第3期,第101页。
   5 刘守英:《农村集体所有制走到了十字路口》,载于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2年第5期,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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