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农地权利设计之理据
韩秀义 安建须
【全文】
简论农地权利设计之理据
——兼评《
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有关规定
韩秀义 安建须ø
农地权利究竟如何设计,学界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诸如物权说、法人所有权说、双层所有权说、总同共有说。尽管这些设计模式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只在制度层面进行了考量。我们认为,只在制度层面设计农地权利 ,而不对制度环境进行改造,即或设计出逻辑严谨的客观性权利,由于缺乏向主观性权利转变的基础与条件,也会使农地权利设计徒具“纸上完美”的意义。这种情形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以下简称
《草案》)中也有所体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客观务实地探讨农地权利设计的理据,才能指导有关农地的立法,才能为农地权利设计找到依据。
基于此,我们拟从三个层面论述农地权利设计的理据,以期对农地立法有所助益。
(一)、农地权利设计的首要理据乃为农民生存利益之保障
就农地具有生存保障功能而言,在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已取得了相当的共识。但是,如果进一步追问:以保障农民生存利益为使命的农地,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不辱其“使命”?对农地权利的最大侵犯性力量是什么?在法律上如何进行农地权利设计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农地的生存保障功能?对这些问题,学者尽管偶有论及,但是都没有将它们的解决提升为农地权利设计理据的位置。
若使农地真正发挥生存保障的作用,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在社会生活事实层面,农地具有不可侵犯性之品格。这种品格的形成客观上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为农民对农地的实际占有与控制,这就在事实上排除了他人对其侵犯的合理性;二为基于农民对农地的独占性控制,必然会在意识上产生对抗他人侵犯的意志,这就为农民在客观层面捍卫其自身权利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应该说,只要中国农民在认识上具有这件东西或财产是自己的观念,并不缺乏捍卫权利的勇气和手段,只是在维护权利时易生负面效果 。其二,在法律制度层面,使农民独占性地控制农地与维护农地权利的行为获得支持与保护。也就是说,在农地权利之法律设计上,不能仅仅满足逻辑上的自足与自洽,同时必须把设计的指向固定在农民生存利益及其权利要求上。从这两个条件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生活事实层面农民对农地的要求是稳定;在法律制度层面农民对农地的要求是安全。同时参酌农民生活常识,建立农地的农民所有权恐怕是最为彻底有效的选择。只有农地农民所有权,才能满足农民以农地为作业标的生存保障之需。
若农民对农地的权利稳定安全并且受到他人尊重,建构什么样的农地权利可能都无关紧要,但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农民的权利经常受到权力及准权力 的侵犯,其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是权力对权利的剥夺。造成此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包括准权力)与农民之私权混淆在一起,导致公权滞留在私权之中,便使本应属于农民的权利被公权无偿地占有与控制 。与之相配合的就是法律制度中农地权利主体的不明晰。既然如此,就应该在理念与制度上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与权力分开,即在理念上将权利与权力内部之纠缠不清转变为外部之界限分明。在制度上将农地权利主体定位于农户 。如学者所说,无论从政策、法律还是现实看,中国要真正形成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制度,就必须改变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框架,真正将土地的权益赋予农民。这是中国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的基石 ,也是建构农地权利配置制度、张扬私权之基本民法法理之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