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实践中,对男性尤其是不满18周岁的男孩的性侵犯不仅在国内,而且在世界范围内都呈愈演愈烈之势。侵犯者多为男性,但也不乏女性。侵犯者往往利用医患关系、师生关系、师徒关系、职权关系等,采用威胁、恐吓或灌醉、麻醉等手段,违背被侵犯者意志对其或迫使其对自己或第三人进行猥亵,包括鸡奸、手淫、口淫、抠摸等行为,也包括让男孩与自己或第三人性交等行为。受害人尤其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往往在心理上受到极大的伤害,甚至可能导致性心理出现偏差,给受害人一生带来痛苦。这当中只有对不满14周岁的男童进行猥亵才能受到刑罚制裁,而其余的均不构成犯罪,受害人顶多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甚至可能使侵犯者因为发现这一漏洞而有恃无恐。
最后,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均规定为一般成年人,如奥地利、意大利、瑞士、日本、泰国、韩国、德国、巴西以及《美国模范刑法典》等,其中巴西
刑法规定可以是任何人而没有另外设立猥亵儿童罪。比较它们的规定,强制猥亵罪一般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满一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二、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有强制他人与自己(或第三人)或容忍自己(或第三人)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的明确犯意;三、本罪的行为对象一般为成年人,既包括女人,也包括男人;四、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其他各种强制方法,且本罪在各国均规定为行为犯。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尽快完善对猥亵犯罪的规定势在必行,具体方法可以是将
刑法第
237条第一款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他人与自己或第三人实施,或强令他人容忍自己或第三人对其实施猥亵行为的,或者以这些方法侮辱他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罪名相应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而本条第二、三款不作修改。修改后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涵盖了已满14周岁的所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而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仍为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这样,便可以用最小的改动来满足实践的需要,使
刑法对猥亵犯罪的规定更加科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