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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构想

建立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构想


蔡洁


【全文】
   建立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构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0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 蔡   洁
  听证制度,目前已成为当今世界法治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核心内容。自我国行政处罚法专章规定了听证程序,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听证制度产生以来,价格法立法法也相继对听证制度作了相关规定。今年5月,我国各专家学者又在京召开了行政程序立法研讨会,对建立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做了初步构想。而行政立法听证,作为紧密联系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的纽带,更能够充分体现行政效率与公正原则,尤其面对我国入世后“透明、公正”的市场要求和各方面的严峻挑战,它必将成为WTO时代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通行证”。因此,为保持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充分体现行政立法的基本价值,在完善我国现有听证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即将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建立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已非常必要。
  一、 听证制度的渊源和我国现有听证制度的有关规定
  听证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natural justice),最初是支配法院活动的一个程序规则,即任何人不能不经审问就受处罚,法官必须听取双方意见才能作出判决,这一原则后来就被移用到行政程序中,成为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一个原则。它的法律术语为听证(hearing),是公正行使权力的前提和基本内容。
  美国的听证是公民根据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所享有的权利。美国国会1946年通过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对听证作了明确的规定,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前者是审判型的听证,指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并反证,经相互辩论,由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依听证记录作出决定;后者指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陈述主张,提出意见,供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或决定行政措施时参考。《联邦行政程序法》将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的核心,此后各国在制定有关程序的法律、法规时都有所借鉴。 德国有“法治国”理论,法国有“行政法治原则”理论等,各国经发展完善,内容虽有差异,但都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大体相同的内容,即都有着告知和通知、公开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委托代理(允许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对抗辩论及制作笔录等共同点,对有关国防、外交的规章,紧急与临时性处分都不适用听证。可见从总体上各国的听证范围都经历了一个由窄到宽的过程。
  我国的听证制度借鉴于西方国家,但也有着直接的宪法来源,其原则符合我国宪法精神,为我国宪法和行政法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以行政处罚法为契机,中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听证制度,此后的价格法将听证范围扩大到政府定价行为领域,2000年新颁布的立法法又使行政听证制度推进至行政立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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