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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此外,作者认为,个案陪审员的选择应尽量采取“陌生人”原则,一是陪审员之间要相互陌生,以免在评议时相互影响、妥协而有损判决公正;一是陪审员要与当事人陌生。因为虽然“邻人”可能更熟悉当事人的为人品行,或更了解事实真相,但从现代社会中案件的特点和发展状况来看,这种情况并不常见。一方面,审理案件应该“对事不对人”,重的是事实、证据而非品行,太过熟悉反而回“因情枉法徇私”;另一方面,除了家庭纠纷,邻里争议的民事案件外,绝大多数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事实第三人一般无从知晓。除此而外,“熟人社会”里各种各样的关系网络多多少少总会使陪审员面对当事人时难以彻底摆脱感情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重情谊”的国度,这一因素更不容忽视。我们很难想象,在法庭上,一个人作为陪审员与其他审判人员一道做出了对被告的不利判决或有罪判决后还能坦然地面对整日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被告及其亲友。即使被告“罪有应得”、“死有余辜”,即使作为临时的司法人员他的行为无可非议,中国人生就的恻隐之心和忠厚仁义也会使他在面对有关人员时产生不应有的愧疚,平添一份心理负担。从这个角度讲,我国个案中的陪审员,可能不能如英美国家的传统一样从当事人的熟人中产生,而应尽量从陌生人中产生,诸如异地相互交换使用陪审员。
  2.陪审员的资格 
  各国对陪审员一般都有资质的要求,如美国小陪审团成员资格一般包括:年龄21岁,在本地居住,无重罪前科,懂英语,身体健康;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陪审员)须年满23岁,懂法语,享有法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家庭权利,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被开除公职,没有精神疾患,没有因拒绝执行陪审员义务等而被宣布为禁止担任陪审员的人。此外,政府高级官员、法官和警官,有关案件中的司法人员、证人、翻译、检举人、鉴定人、申诉人和当事人等不能担任本案的陪审员 。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中国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另外,还应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应是在其本职工作中表现比较好而且适于担任审判员工作的。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很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
  笔者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38条及我国的国情,我国的预备人民陪审员应具备如下条件:(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年满23周岁;(3)懂汉语或其他少数民族语言;(4)未受过刑事处罚。个案陪审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无诉讼法中列举的回避情形。对于一些特别案件,如家庭暴力,青少年犯罪、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商业案件等,则应吸收具备相应特质的人员。因为虽然对专门性的问题可以由专门机构来认定,但陪审员是否具备必须的专业知识,对于一般技术性问题的理解进而对整个案件的影响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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