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谷东燕
【全文】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未能发挥预期中的理想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象征意义和形式意义,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运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不争之事实。因而,针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弊端和问题,改造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其充分发挥政治作用和司法作用,实现其应有的多方面价值,便作为一个历史性问题被提了出来。
作者认为,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要使我国现有的陪审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淋漓尽致地实现其内在的价值功能,至少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努力探索。
一、观念更新
一切革命都以思想的革命为前提。陪审制能否在中国存在,能否发挥其作用,首先取决于公众的态度。如果陪审员参与审判“不受法院的重视,也不受法官的重视,甚至也不受陪审员自己的重视”,则结果只能是流于形式。因此,陪审制的改革,首先要进行理论宣传,实现观念更新,为陪审制度的完善做好思想上的准备。
与欧美国家不同,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产生过任何形式的民主政治,没有陪审制产生的机会,陪审制的概念和观念则无从谈起。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虽提过建立陪审制的主张,制定了有关陪审制的法规,但从未被付诸实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建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又不够成功,公众对陪审制既无了解,更无热情,即使是参与陪审审判的法官和陪审员也多未能真正了解陪审制的理念和精神。这既延续了公众对陪审制的陌生,又是导致陪审制不成功的一个原因。陪审制作为实现政治民主、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制度,作为非职业法官以人民代表的身份参与诉讼活动的制度,不是外力强加的,也不是官方随意设立的,而是关系到人民利益的制度,应成为人民手中的武器。它的生存发展的前提就是人民的了解、信任和积极支持。没有社会的关注,没有人民的热情,即使包含着无比美好的法律理想,即使制度设计得无可挑剔,也只能是徒有虚名。为此,需要向社会呼吁,向人们宣传,进行陪审制度的理论宣传和启蒙,唤起人们对陪审制度的信仰,激发人们参与陪审的积极性,增强人们承受压力,克服困难的勇气,在人民的了解、支持、期待陪审制度的条件下,名符其实的人民的陪审制才能建立起来。
二、立法完善
如前文所述,我国54、78年
宪法中都明文规定有陪审制度,但在其后的几部
宪法中,并未找到类似的规定,所以,虽然其它主要基本法律都对陪审制度予以肯定,但我国的陪审制度不象其它国家一样有
宪法依据(英美自不必说,即使是法、德、日等国也在其
宪法中有明确条文),则是毫无疑义的。现行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的有关条文毫无例外的“或然”性条款分明地表现了立法者对陪审制不置可否甚至轻慢的态度。
宪法依据的缺乏和法律模棱两可的规定给法院和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潜在地剥夺了当事人享受陪审的权利。因此,首先要恢复陪审制度的
宪法地位,使之成为公民的一项
宪法权利,也使其它法律在制定或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有
宪法根据。为此,建议在《
宪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节中增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条款。在此基础上,各基本法律要作相应的调整,明确“必须”、“应当”适用陪审制的案件和“可以”、“或者”运用陪审制的案件及其它具体实施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