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WTO规则在中国国内的适用
由上述可知,各国对WTO规则的适用上大多采取了间接适用的方式,即通过“采纳”或“转化”的方式将其协定得以在国内适用。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上述这些国家有一个共通处,就是其本身国内的法律体制相当完备,立法也较为齐备,许多国内法本身就已经有与WTO规则相同的条文。因此在将WTO规则引入国内时,法律这一层面的工作并不是很繁琐,而相对的,由此引起的司法冲突也较少。我以为,这些国家之所以采取间接适用的方式,与其本身强大而相对完善的法律体制是分不开的。那么,间接适用WTO规则在我国是否同样合适呢?笔者以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下,我以为,直接适用WTO的规则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直接适用WTO规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法院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国内法中没有相应规定,而WTO协定中列有具体规则,则法院可直接援引其协定规则对此事项进行裁判。二是当国内法与WTO规则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WT0规则。
(一) WTO协定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WTO是由各成员方缔结多边条约所建立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规则体系由成员方所达成的各种国际协定的内容所构成,这些协定的性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1994年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咯什协议》第16条第4款规定,每一个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而在WTO解决争端机制(DSB)的第一份上述机构报告中就明确指出,WTO协议是国际法的一部对各成员具有一般约束力。在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一案中委内瑞拉就是以WTO协议为法律根据,要求美国修改其国内与协议不相符的法律,专家小组也是以协议为依据作出委内瑞拉胜诉的裁决。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虽然美国曾在其国内法中明确规定“发生冲突时美国国内法优先的原则”,但是在解决实际的WTO争端时还是不得不遵从WTO规则。因而,一旦中国加入WTO后,势必也将受到WTO协定的约束,在国内法与其条约冲突时,并不能援引国内法规定而不履行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而从国际法上讲,中国一旦加入WTO就是自愿承认其体系下的所有规则,并有承诺履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自愿受其体系规则的约束。根据“条约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中国在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时,应当优先适用WTO的规则。
(二) WTO规则在我国直接适用的国内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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