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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1. 不是公司当前和以前的高级职员或雇员(必须界定时间,如过去两年或3年之内)
  且必须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如代表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一个成员);
  2.不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的供应商或消费者(必须界定交易额度,如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发生10万元或20万元以上的交易);
  3.不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而被推荐或任命,必须通过正式的过程被甄选;
 4.拥有商业、法律或财务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必须界定工作年限,如工作3年
  或5年以上);
  5.与任何执行董事没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不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亲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生意上的合伙人;
  6.不具有大额的股份或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必须界定持有的股份额,如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最好不是公司的股东;
  7.必须是董事会的积极参与者,而不是被动参与者。
  以上是成为独立董事的必备要件,任何人只要不符合以上的最低限度之一,他的独立性就会遭到破坏,假如仍然让此种人担任独立董事就会违背设立此项制度之宗旨。而那些符合以上的要件并且为公司聘任,那他们往往是出任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各种核心权力机构的主要成员。
  三、独立董事的利弊
  由于独立董事不像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阶层,因
  而有利于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独立判断。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可制约内部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的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独立监督公司管理阶层,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详细地讲,就是由于独立董事在财产、人格、业务、利益和运作上都具有独立性,并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因而其可以比较公正地和独立地参与董事会的活动,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客观的评价;同时又由于独立董事出任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公司中各种核心权力机构的主要成员,有的本身就是这些委员会的主席,因而其权力基础比较稳固,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比较大;再由于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独立董事进行审计,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一些重大决策中具有否决权,因而可以在制度上保证公司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持证经营;最后由于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直接向股东大会、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因而就在董事会的内部制衡与股东大会的财产制衡乃至证监会的社会制衡之间建立起了有机的联系,进而形成了内外结合的、立体的和交叉的制衡体系。具体表现在解除不称职的高级经理、建立“奖勤罚懒”的选择性激励机制、限制对股东不利的公司收购等方面,保护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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