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夏家品


【全文】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一、产生背景及现状
  独立董事被提议和接受的背景可归于美国60年代的政治混乱,越南战争、水门事件、洛克希德闻使人对建制,即使不主要但也包括了大公司的信心。在此情况下,美国证监会重新提起的拉尔夫•纳德等积极分子推动的公司管治的争论直接指向大公司滥用权力,其他人关注美国公司的竞争力的丧失。为了改进经营管理,不管是为了社会利益还是为更大利润,有人建议董事会放弃其经营管理的假象,专门进行监控。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为有效解决“内部董事”不能独立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内部董事架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美国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审查财务报告、控制公司内部违法行为;纽约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商协会、美国证券交易所也纷纷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到1980年的时候,企业圆桌会议、美国律师协会商法分会,不仅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而且要求董事候选人的任命完全授权给由独立董事构成的提名委员会。到了90年代,大量经营效益滑坡的公司的总裁被独立董事们掌控的董事会扫地出门。目前世界各国中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和职责越来越得到了突出的强调,即独立董事的比例表明了董事会的独立性。根据经合组织(OECD)1999年的调查显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29%。而《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外部董事就达到9人,内部董事只有2人。
  二、独立董事概念及最低限度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指的是那些凭借着专业知识、丰富的经验或良好的声望而进入董事会的人,他们独立于管理层,除了收取费用与持股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做出独立判断的关系,其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最大特点亦即其关键点就是“独立性”,所以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国家、公司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都作了严格的规定。美国律师公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界定是:只有董事不参与经营管理,与公司或经营管理者没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才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美国法律研究所(ALI)在《公司治理原则》(第1•34条)中提出,外部董事的独立性须根据他们与执行董事和管理层有无“重要的关系”(Significant Relationship)来判定;而在通用汽车公司的公司治理模式中,独立董事意味着与公司没有业务或其他的关系(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备忘录)。其他诸如美国联邦《税法》和联邦《证券交易法》、全美公司董事联合会(NACD,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Directors)、机构投资者委员会(CII)、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全美券商联合会(NASD)、商业圆桌会议(BRT)、《财富》500强企业等都对独立董事规定了独立性的标准。归纳各类相关的规定,笔者认为独立董事之独立性的体现必须达到以下的最低限度条件(这里所说的最低限度其实是相当苛刻的,有些类似于美国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IRRC)对独立董事的要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