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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的法律适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此类型的案件,因为被告人自身是未成年人,侵害的对象也是未成年人,实施威胁或暴力的程度轻微,在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与刑法规定一般意义上的抢劫罪有着明显的区别,本着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还是不要以犯罪论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或者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㈡量刑。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可以不作犯罪处理,但并不是说不能以抢劫罪定罪,若对被告人的行为以犯罪论处,如何适用法律予以量刑,也有着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对被告人谢丙、洪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郑甲、郑乙属多次抢劫,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如果对本案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与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相适应,显得量刑畸重,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认定属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此外,本案的被告人属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的减轻情节,对减轻的幅度也是看法不一,就被告人谢丙、洪丁的行为而言,减轻后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这一点都没有什么异议,而被告人郑甲、郑乙作案达三次以上,属多次抢劫,减轻的幅度应如何掌握,有的人认为只能减低一个档次,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有的人认为减轻处罚并没有档次的限制,可以直接减轻至三年以下量刑。
  笔者认为,在对被告人定罪的前提下,本案被告人都是未成年,多数又是在校学生,还处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本着教育、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在家庭监护措施和社会帮教措施落实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被告人谢丙、洪丁这种作案次数少,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认定属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对被告人郑甲、郑乙这种作案多次,应予减轻处罚,减轻的幅度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可以直接减轻至三年以下量刑,还应结合考虑各方面的条件,在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尽可能考虑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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