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得以构建的理论基础,也是德国法学引以自豪的杰作;但英美法系没有公、私法的概念却同样很完善的事实着实令德国人不快。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公、私法的划分仅仅是一种理论研究手段,而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客观存在;无论怎样说,即使大陆法系也不得不承认公、私法的界线正在模糊的事实。公法与私法的鸿沟一旦逾越,权利与权力地沟通便开始了。“国家通过采用私法的法律形式或直接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或者通过由国家控制的公司经营工商业,从而扩大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这样,私法就不要再通过依靠传统的行政机关作为中介,而是通过国营工商业的代表或由国家控制的公司直接渗入公共生活中。这种趋势被一些行政法学家总结为公法的‘私法化’”。(14)行政许可制度产生的起因就是因为社会事务的复杂,公权力无法面面俱到,因而一些事务不得不交给私人经营。法律规定一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便可以经过行政机关的确认获得许可。一些对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要影响的行业,由于需要法律管制,因而也被纳入许可制度之中。公民申请、获得许可证,从事该许可事项的过程中,公民的权利与行政机关的权力相互作用、协调发展。比如私人要搞运输业,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驾驶证、运输资金、汽车、与发货人和收货人签定合同,以及为保障运输安全而订立保险合同等。在众多的条件中,驾驶证的获得仅仅是其中之一;与其他条件相比,它并不一定更加重要。公权力广泛地与私权利结合,而且并不比私权利对公民更重要,因而不再象往日那样因为对公民有特殊的重要性而对公民从某一活动有决定意义。“确认说”的优点在于:它把行政权放在一个并不十分重要的位置,只不过是公民从事某一活动所需要的众多条件中的一个而已;在公民、法人不具备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只申请许可证已经没有什么意义,因而可以避免社会上一些人获得许可证后并不从事该许可事项从而对社会资源造成浪费的现象。行政许可制度使公权力象社会深处延伸,据马克斯·韦伯所信:在封建中国君主专制时代,尽管宣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中央政府的权威也只专政到县一级政权,广大农村是公权力所不及的地方。(15)现在不同了,行政许可制度使公权力延伸到企业甚至个人(比如上面所提到的申请驾驶证的行为)。公权力在宏观上扩张的同时,在微观上却收缩,行政权不再象过去那样对企业的产、供、销面面俱到,而是通过许可证的方式进行外部管理,给予企业最大的自由度。因此,在权力向权利扩张的边缘,通过行政许可制度出现了融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