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章的最后,作者进行了总结: “当前甄别虐待的机制尚不完善,我们现在求助的是调解在为被殴妇女提供正义的充分性,或者毋宁说是求助于它的不足性。⑤” (不过遗憾的是,美国人的精明总是以放弃文章的初始动机为代价的。虽然文章中作者总是想尽力地说服读者即所谓的调解制度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并不是必然的,但显然这些实证的研究缺乏理论是支持。故文章总体上对殴妻文化的评价并不是很出色)。另外,作者还发人深省地提出了一系列颇有见地的问题,如调解是否对妇女不公平?在家庭暴力案件的调解中,应提供什么样的防护屏障?性骚扰问题的调解可行吗?性骚扰的被害人在调解中会赢得什么或者失去什么?调解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是否有损于人的权利?它服务于谁的利益?调解性司法经过私人化和个性话,那些已经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是否更加不利?⑥
二、分析
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丈夫或男有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达75%。在中国,家庭暴力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市去年调解处理的127000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纠纷就占22000余件。可以想象对这么多的家庭暴力纠纷的处理,调解在其中的地位有多重要(不可能把这大量的家庭暴力纠纷都诉诸于法律,实际也不可能达到)。为此,国家也千方百计地鼓励各个人民调解组织尽可能地将那些家庭内部中的暴力案件平息于法律之前,“并且对公民的无讼观念加以强化”。就这一点看调解制度在处理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家庭内部矛盾中是具有合理性的,也从一定方面反映了我国传统的家族观念、社会理念。但我们必须承认的是,所谓的调解的广泛适用只是某些人的一种美好的“理想”,完全脱离现实脱离实际的思想必定会掩盖一些真实的东西,诸如殴妻文化形成的调解适用的可行性、调解所面对的家庭暴力的状态及暴力停止后所可能出现的问题等等。因此,对于我们来说必须认清形势,端正态度,以唯物主义的观念分析当前调解制度所面临的问题,由此解决好日前快速发展的家庭暴力案件。
(一)机制弊端
1、时滞性和缺乏预见性
调解制度所面对的是复杂多样的家庭暴力行为(调解可以适用很多方面。但本文仅就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讨论)。这些行为一经成立极有可能形成一种“定势”,一种习惯。如果用现有的调解手段去处理这些案件,往往只会取得一种暂时的功效,并不能真正接触到这些家庭暴力的实质,也就不能彻底地加以解决。同时,由于调解制度是一种典型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以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姿态处理那些家庭暴力案件,而这种机制的弊端就是很难预见随时可能出现的多样性的家庭暴力案件。以“通吃”机制将其一网打尽固然有利,但对于这些问题背后潜在的危险却只能束手无策。这也是近年来我国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各级调解组织的另一原因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