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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四)体现了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的世界民事诉讼改革的发展趋势
  改革传统的繁琐诉讼制度,寻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是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潮流。《规定》在这方面也有充分体现。最突出的就是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堵住当事人借举证拖延诉讼和无休止推翻生效判决的路子,加快案件审理的速度。尽管这种举证时限的规定也不是绝对和完美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而且还有一些例外情况,但毕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所导致的效率不高的问题。庭前证据交换、庭前明确争点、增加诉讼请求和反诉时间的前移,无疑也将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在简化诉讼问题上,《规定》8条确定了当事人诉讼上自认的效力,即一方当事人自认将免除对方当事人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应当直接以该自认的事实为裁判基础,不必再调查和审查;除此之外,第9条还集中规定了六种免除当事人举证的事实;实际上,经验法则和国内法律法规也应属当事人免证事实。上述诸多免证事项可以使某些案件诉讼得到简化。在裁判文书制作上,明确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和依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阐明和表述证据是否被采纳的理由。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争议不大案件不必要的繁琐工作。
  (五)系统集中规定证据问题,尝试独立于民事诉讼法的民事证据立法模式
  我国借鉴大陆法系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证据法,而是在诉讼法中单列“证据”章节。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一章的规定过于原则,总共只有十二条,尽管最高法院陆续作了一些有关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但也都散见于执行民事诉讼法的综合性的司法解释中,或者就某个问题单独作出司法解释。这样,目前关于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既粗又不系统,刑事和行政证据问题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也都是这种模式而且详尽的程度还不及民事证据。关于我国证据问题的立法走向,目前立法机关以及专家学者意见均不统一,有的主张制定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证据在内的统一证据法,有的主张分别制定民事证据法和刑事证据法等,还有的主张按现在模式,在诉讼法中辟专章规定证据问题。《规定》首次集中、系统和比较详尽地规定了民事证据问题,以举证、质证和认证为主线,分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以及其他等六个部分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这种集中对证据问题进行司法解释的模式不仅能有效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诸多涉及证据的问题,促进全国执法统一,便于法官具体操作,而且对我国立法是否采取独立于民事诉讼法,同时也与刑事证据法等相分立的专门的民事证据法立法模式作了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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