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发展中成员方和例外规定。依据《TRIMs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发展中成员方应有权暂时背离国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义务。此背离权力来源于GATT第十八条、GATT关于收支平衡条款的谅解等。作出这种特别规定的原因在于,发展中成员方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成员方在贸易、发展和财政方面有着特殊的需要。当然,这种背离只是暂时性的,根据《TRIMs协议》第五条第2款与第3款,发展中成员方实施的与协议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应当在WTO生效后5年内予以取消,最不发达成员方实施的此类措施应在WTO生效后7年内取消。③另外,为确保《TRIMs协议》实施过程中的灵活性,同时也是为了使《TRIMs协议》在最大限度上吸收成员方以扩大《TRIMs协议》的普遍适用性,协议还在第三条中规定了能为所有成员方适用的例外情形。这些例外包括幼稚产业的建立与发展、国际政治稳定与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需要、边境贸易优惠等。
第四,通知与过渡安排。为使《TRIMs协议》的成员方对实施协议所造成的政策、法律上的诸多重大变动有一个适应的过程,《TRIMs协议》对协议实施的通知和过渡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协议第五条规定,各成员方应在WTO生效后的90天内将各自正在实施的且与协议不符的一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另外,协议第五条第2款规定,各发达成员方在WTO协定生效2年内取消其一切与《TRIMs协议》不符的投资措施,发展中成员方和最不发达成员方取消与《TRIMs协议》不符的投资措施的时间期限为5年和7年。
第五,透明度规则。各成员方重申其在《GATT1994》第十条项下承诺的透明度和通报义务,并遵守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关于通报、磋商、争端解决与监督的谅解》以及《关于通报程序的部长决定》中所包含的通报义务。各成员方应向秘书处通报其刊载TRIMs的出版物。各成员方应对另一成员方提出的关于提供与本协议下产生的任何问题有关的材料的请示予以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但可以不公开那些会妨碍其法律实施,或违背其公共利益或有损于企业的合法的商业利益的资料。④
第六,管理机构。为贯彻执行《TRIMs协议》,协议专门建立了一个对协议所有成员方开放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运作和实施,并就此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向各成员方提供有关该协议运作和实施的任何事项的协商机会;负责执行货物贸易理事会指派的其他职责。
第七,争端解决。《TRIMs协议》第八条规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协商程序和争端解决适用GATT1994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以及WTO《争端解决谅解书》的各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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