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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实行沉默权规则的可行性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行性

论我国实行沉默权规则的可行性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行性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唐赟


【全文】
  论我国实行沉默权规则的可行性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行性
  
  讨论一:论我国实行沉默权规则的可行性
  沉默权规则,又称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在刑事诉讼之中,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沉默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2、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3、任何人因受到犯罪嫌疑而被警察或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讯问时,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4、任何刑事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不得被强制作证或者在被告席上回答提问;5、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警察或者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不得再就有关被指控犯罪的重要事项对他进行讯问;6、被告人不得因在审判前没有回答有关官员的提问或者在审判中没有提供证据而受到不利评论和推论。由此可见,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另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沉默权规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已成为完善法制的一个大趋势。但是,我国尚未确立沉默权制度,因为沉默权内涵包括有: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而我国的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这与沉默权的第二层含义“有权拒绝陈述”相违背。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并未确立沉默权制度。所以,我们在这里讨论“我国实行沉默权规则的可行性”就有了现实意义,以下,就从我国设立沉默权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两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一)我国设立沉默权规则的必要性
  一般而言,在中国确立沉默权规则有以下五点作用:
  第一,履行国际公约义务需要。中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旦该条约由全国人大通过,中国终将确立沉默权的法律原则。
  第二,实施沉默权规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延伸。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使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得以确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它必然得出这一结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控方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规定被控方必须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就是在自己证明自己有罪,被控方不应有此义务,否则,案件尚未审理就使自己在整个诉讼中陷入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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