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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权价值和民事诉讼模式选择

  2、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权利平衡,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不受歧视而得到公正对待,具有与对方当事人对等的权利,以实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表意充分,得到最后公正的判决。
  3、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职权得到适当弱化,诉讼角色的得到转变,实现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平衡。目前法院的诉讼主导者的角色,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切实实现和主动性的完全调动。应该逐渐令法院在诉讼中的角色向诉讼秩序维护者转变,法院在诉讼的过程中(尤其是法庭辩论阶段)仅仅起程序安排和法院审判现场秩序的维持的作用。
  4、监督权与审判权的平衡,实现“公权之间的制约”,促进法院的案件审判公正。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包括案件审理和案件结束后的监督。但检察院的监督权的行使也应该采“不告不理”的原则以减少监督权的滥用而干涉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5、法院的案件执行能力加强。权利人向法院主张诉权,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得到法院的公正的判决,其目的无非是为了能够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假如法院的案件执行能力较弱,即使当事人得到了公正的判决却得不到法院有效的案件执行而获得诉权行使的利益,那又会有几个诉权权利人会花大量的精力来向法院主张权利呢。
  总之,一个好的民事诉讼模式是一个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得到顺利地主张而获得有效实现的诉讼模式,以上的五条标准仅是大致的抽象的标准,假如要将其细化至实践中还得有一个比较漫长的摸索过程。一项制度的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不能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得出一个完美的永逸的制度,而必须与时俱进的发展完善一个制度。
  
  引注:
  1、MA顾尔维奇《诉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3页;《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13页;克利曼《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201~201页。转引自《走向司法公正》温树斌、魏斌著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2、《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二编第30条
  3、克利曼《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206页。转引自《走向司法公正》温树斌、魏斌著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4、《民事诉讼法学新论》常怡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4~106页
  5、《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刘荣军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第27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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