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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权 力 运 作 的 透 明 性

论 权 力 运 作 的 透 明 性


夏家品


【全文】
  论 权 力 运 作 的 透 明 性
  ——兼 议 腐 败 问 题 的 防 治
  人类社会的“毒瘤”之一的腐败问题自阶级社会产生就已存在,直至今日其仍未能被根除。在整个人类阶级社会的发展历史过程中,腐败本身所反映出来的对人类社会的危害性是绝对不能被忽视的:一、政治上,腐败使百姓对统治者和生活现状不满从而威胁国家统治和社会稳定;二、经济上,腐败破坏正常的经济运作秩序尤其是市场经济的运作秩序,因为腐败违背了市场经济的经济活动竞争性和资源分配公平性的要求,阻碍经济的发展;三、文化上,腐败侵蚀了部分人尤其是其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而使他们的道德沦丧,导致人的整体道德水平下降、制约文明的发展;四、法律上,腐败导致公民的法制观念的下降,提高了违法案件的发生率。最近几年,相当数量国家接连爆出严重的腐败问题——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赖特违法贪财案、1992年意大利政界的受贿丑闻、2002年日本外务省领导人出访支援室前室长松尾克俊挪用贪污公款案等。可见,腐败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一个急待处理的问题。各国为此都在积极探索解决腐败途径,如制定诸如《反腐败法》、《阳光下的政府法》、《公务员职责法》、《官员道德标准法》、《官员弹劾法》等相关法律,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发动公众监督国家权力等。结合分析国内外的反腐实践和中国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们想在反腐工作上取得成果就必须先对“腐败”要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然后再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反腐倡廉。
  一、腐败的概念及特征
  腐败虽然自古就有,但就它的确切概念国内外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提法。概括之,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中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1、《布莱克法律辞典》关于腐败(Corruption)解释,腐败是一种违反本人职责和他人权利实施的给人某种好处的行为;或者说,是某个官员或受托人违反职责和他人权利、非法且错误地利用职位或角色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2、美国哈佛大学的尼尔教授认为,腐败就是为了获得与个人有关的(家庭、近亲属、派系)金钱或地位利益而偏离公共职责中正常职责范围的一种行为;或者是在执行某一职责时,由于受私人关系影响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体来讲,它包括因为收受钱财而利用公职身份为某人滥用职权的贿赂行为、依据个人关系且无正当理由地为他人提供资助地裙带关系行为和非法挪用公共财物为个人所用的行为等。3、美国耶鲁大学的斯科特教授认为,腐败是一种偏离了一定标准的行为。具体的标准为:法律标准——某种政府官员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的那就是腐败行为,反之就不是;公共利益标准——某种政府官员的行为有损于公共利益的,即使其为合法的也被认为是腐败行为,反之就不是腐败行为;公众看法标准——按照公民的观点来判断某种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腐败行为。4、哈撒克斯坦《反腐败法》规定,腐败现象是指履行国家职能人员及其同类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亲自或通过中间人以法律未规定的方式收受财物和好处,同时也指自然人或法人以违法方式向上述人员提供财物和好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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