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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Jus Civile 的历史命运兼论民法的不成立

  
  五、民法:尴尬的日语怪胎
  
  1872年,日本人起草并公布了一个关于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草案,他们将这部法律草案命名为《国民の法律草案》,简称《民法草案》,从此,“民法”(law of citizen;law of subject)一词就在许多国家流行开来了。
  首先是中国,不用翻译,直接照搬。其次是德国、俄国,都开始使用民法这一概念。
  但是,民法这个概念是说不通的。
  为什么规定国民财产权利和家庭权利的法律可以叫民法,而规定国民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的法律就不能叫民法呢?为什么规定国民财产责任的法律可以叫民法,而规定国民身体责任和生命责任的法律就不能叫民法呢?这些问题,日本和其他国家的法学家都说不清楚,这就导致了“大民法”和“小民法”的长期争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早在1950年代就想制定《民法典》,但是,因为弄不清民法的内涵,不知道“民法的尺寸”究竟有多大,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至今也没有搞出来。
  “大民法”和“小民法”长期争论不清的尴尬,原因在于民法在客观上的不存在。道理很简单,法律都是和国民的权利密切相关的,要说某一块法律是民法,那么所有的法律就都是民法。多中心则无中心,都民法则无民法。
  发明民法这一概念的日本人当然也知道民法这一概念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为了让人们相信民法的存在,他们不谈逻辑,只谈历史。他们说,民法不是他们日本人的发明,而是古代罗马人的发明,日语、汉语中的民法概念和古罗马的jus civile是同一个概念,民法翻译成英文时也没有必要翻译成law of citizen或者law of subject,而应当翻译成civil law。
  日本人这一招的确很有效。既然民法古已有之,谁还敢怀疑它的存在性呢?所有的怀疑者都像面对皇帝新衣的人而失去自信。
  1896年以前,德国人将jus civile翻译为zivil·recht。德国人爱思辨,他们知道使用这个不下庶人的zivil·recht概念是不合历史潮流的,是不名誉的,于是赶快向日本人学习,使用含义模糊的民法概念而不再使用含义明确的不下庶人的礼的概念。因此,从1896年以后,德国人就不再使用zivil·recht,而只是用burgerliche·recht这个概念了。这个burgerliche·recht就相当于日语和汉语中的民法。再后来,俄国人也制造了一个新概念:гражданское право,这也相当于日语和汉语中的民法。
  日本人将仅仅包括财产法和家庭法的所谓民法说成是古罗马的Jus Civile,实际上是偷梁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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