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civile 的基本含义是国人士大夫们的,那么Jus Civile就只能被理解为国人士大夫们的礼。Jus Civile既然是国人士大夫们的礼,那么它就理所当然地就不适用于庶人,就是不下庶人的礼。
既然civis不是指“市民”,civile不是指“市民的”,那么,将Jus Civile理解为“市民法”就是错误的。
既然gents是指庶人,那么gents的形容词形态gentium的含义就是庶人的。既然gentium的含义就是庶人的,那么,Jus Gentium就是庶人的礼,或者叫做可下庶人的礼。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宣称:礼不下庶人。而古罗马的统治者似乎更聪明一些,他们不说礼不下庶人,但却礼分两套,一套是Civile礼,一套是Gentium礼。所以,civile作为礼的定语,不过是“不下庶人”的另一种说法。Jus Civile字面上没有“不下”的意思,实际上绝不可能为庶人所用。庶人能够适用Jus Civile是两千年以后的事情。
三、Jus Civile:罗马兴与衰的法律根源
罗马的兴起,在于civis们能够和睦相处,能够积极向上,能够一致对外。Civis们之所以如此,是因为Jus Civile赋予了他们许多特殊权利。他们有受教育的权利、选举的权利、当干部(议员、法官、将军、执政官等)的权利、收租的权利、开矿的权利、航海的权利、占有奴隶的权利、免税的权利、重婚纳妾的权利等等不下庶人的Civile权利。有了这些权利的人们,当然有积极性置业经商、参军从政、开疆拓土。聪明的罗马人在新开辟的“蛮荒”地区,并不像蒙古人那样实施军事高压统治,而是利用Jus Gentium对“野蛮人”进行法律教化,让“野蛮人”也感受到礼的关怀,从而心甘情愿地臣服于罗马。这些就是罗马兴起的重要法律原因。
但是,当帝国的疆土足够广大的时候,当Civis们有了足够的享受空间的时候,他们自然要向懒惰、奢侈、腐败方向变化。而占人口大多数的Gents们由于不能适用Jus Civile,不能享受Civile 权利,根本不可能进入政治领导层替换腐败的政治机器。所以,帝国的衰败也就不可避免了。因此,可以说,罗马帝国正是由于Jus Civile不下庶人,正是庶人不能享受Civile权利,才导致了它的败亡。
好一个罗马帝国,成也Jus Civile,败也Jus Civile。
四、马丁·路德·金:最终埋葬美国Jus Civile的庶人
进入中世纪以后,不仅庶人们没有得到新的权利,国人士大夫也没有获得新的权利。国人士大夫们不仅没有得到新的权利,而且失去了若干曾经得到过的Civile权利,比如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私有财产权等等。这种状况一直到13世纪的英国《自由大宪章》颁布后才略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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