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Jus Civile 的历史命运兼论民法的不成立
刘大生
【全文】
论Jus Civile 的历史命运兼论民法的不成立
刘大生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部 南京 210004)
摘要:Jus是礼,Jus Civile是不下庶人礼,Jus Gentium是可下庶人的礼。Jus Civile的核心内容是政治权利而不是财产权利和家庭权利。随着庶人的消亡,不下庶人的礼和可下庶人的礼都不得不消亡。日本人发明的民法,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体系上是荒唐的,根本不能和Jus Civile相提并论。
关键词:civis;gents;不下庶人的礼;可下庶人的礼;民法不成立
一、Jus:古罗马的礼
Jus的词义相当于德文中的recht、法文中的droit、西班牙文中的derecho,即关于权利的法律规范。英文中没有与jus相对应的单词,要想用一个单词将jus翻译成英文恐怕只有造词了:rightlaw,或者lawright。
中国人在翻译jus、recht时,一会儿翻译为法律,如将《Jus civile 大全》翻译为《民法大全》,将康德的《Recht 的形而上学原理》翻译为《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会儿翻译为权利,如《哥达纲领批判》中译本新版;有时也翻译为法权(lawright),如《哥达纲领批判》中译本旧版。由张春桥于1958年提出,并在“文革”后期得以推行的“批判、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运动,所要批判、限制的那个“法权”正是德文中的recht,拉丁文中的jus。
所有这些不确定的翻译给人一种印象,好像中文中没有一个词汇的含义和jus的含义相同,梁治平先生就持这种观点。
其实,中文中的礼字和拉丁文的jus是同义词,都具有权利、正义、规范、准则、法则等等含义。
Jus是权利,礼也是权利。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指权利不下庶人。
Jus是正义的化身,礼也是正义的化身。《管子·心术上》说:“礼者,谓有理也。”有理就是合乎正义。
Jus有自然法则的含义,礼也有自然法则的含义。《荀子·乐论》说:“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不可易”的恐怕只有自然法则吧?
Jus是法律规范,礼也是法律规范。如果礼不是法律规范,《后汉书·陈宠传》中为何要说“失礼则入刑”?
倪正茂先生说得好:“制礼就是制法,立礼就是立法”。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礼的解释是:“封建时代维护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准则。礼既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解释将礼限制在封建社会是不妥当的,但这本权威的工具书毕竟承认:礼包含权利,礼是规范,礼是准则,礼就是法,礼属于法。
荀况说:“绳墨诚陈矣,则不可欺以曲直;衡诚县矣,则不可欺以轻重;规矩诚设矣,则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于礼,则不可欺以诈伪。故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