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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上承运人的识别

  承运人的识别需要对抬头、签名、条款做出全面的解释,在具体的案例中,常常有一个主导因素决定了法官的判决。如在近期的劳氏报告中,认为承运人定义条款比船长授权签名更加重要的有The “Venezuela(1980)1 LIoyd`s Rep.393。与之相反的案例是The “Rewia”(1991)2 LIoyd`s Rep.325。 以光船条款识别承运人的有The “Ines”(1995)2 LIoyd`s Rep.144。以签字图章判定承运人的有The “Hector”(1998)2 LIoyd`s Rep.287.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承运人的识别上有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光租的好处是可以对物诉讼或直接诉船东;但若有期租安排,则要判定是承租人提单还是船东提单;即使可以对物诉讼,货方还要澄清背后是否有光租的安排。对上述情况,下表作了简单的归纳,但具体情况仍需具体分析。
  附 表:
  营运方式项目 定期船(班轮运输) 不  定  期  船
   航 次 定 期 光 船
  承运人识别 船舶所有人 出租人或承租人 出租人或承租人 承租人
  依据文件 提 单 租船合同提 单 租船合同提 单 财产租赁合同提 单
  五、小结
  综上所述,承运人的识别会影响提单纠纷的解决,加强识别不仅应明确提单的记载,还应在立法中明确承运人的概念,同时结合运输合同的内容加以判别。在较为特殊的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外,情况更应加以注意。可根据以下因素确认承运人。1、船舶由谁控制或占有 。2、提单以谁的名义作抬头。当提单载明“代表船东”、“代表船长”,或船长签发的提单载明“作为代理人”、“由船长签发”时,对承租人之外的提单持有人而言,船东是提单承运人。如果租船合同约定,由船长代表承租人签发提单。对于不知情的提单持有人,船东仍是提单承运人;对于依据提单表述或当时情况,可以或应当知道租船合同规定的提单持有人,承租人是提单承运人。提单上的明示条款也常常表明:提单证据的运输合同是与船东以外的船舶承租人签订的。3、提单由谁签发。承运人不仅包括拥有船舶或经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和以各种方式租用船舶的承租人(包括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承租人和航次承租人),也包括从事货运代理的运输组织者或无船承运人(签发以货代或无船承运人为抬头的提单,他们就是承运人)。4 提单上的明示条款。5 综合具体案情判断,如前文所提之不可翻供的案例。
  
       参 考 书 目
  
  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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