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分析,笔者对专家意见作出如下界定:专家意见是指在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法学领域的有一定学术职称和学术地位的人士,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一方之约请,运用其专业知识,就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律定性、裁判处理问题提出并以一定的方式告知司法机关的意见。其特点有三:一是权威性,既然是法律专家,就是已在法学领域有了相当地位,与一般人的见解是不同的;二是法律性,专家意见一般是以法律适用问题为中心的;三是具体性,专家意见不是纯粹的法律理论,而是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看法。
二、专家意见与程序自治原则
所谓程序自治原则,是指法官的裁判应当建立在法庭审判的基础上,也即审判程序在产生裁判结果上具有唯一的决定作用。⑴ 程序自治原则是实现程序公正价值的最低标准之一,有以下两顶要求:一是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必须而且只能建立在他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案件和适用法律问题所形成的理性认识基础之上,而不是他在审判活动之外所产生的预断、偏见或传闻的基础上;二是法官的裁判必须而且只能以各方程序参与者在庭审过程上所提供的有效意见、主张和证据为根据,而不能将非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主张纳入到审判中作为裁判的根据。
根据程序自治原则,作为法官裁判基础材料的只能是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所提出的证据、意见和主张,因此那些在诉讼中没有法律地位的材料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以外提交的材料不能作为评判的依据。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那么也只有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举的证据、所发表的质证意见、对事实的主张、辩论意见及最后陈述才具有诉讼中作为裁判基础材料的法律地位。而专家意见显然不能归属于以上任何一种。
首先,由于专家不是案件诉讼当事人,因此不能以法律专家的身份提供案件的相关证据,也不能主张相关事实的存在或对已有的证据发表意见;
其次,专家提供的意见是以法律问题为主要内容,不是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而且专家在这里也不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因此其意见不能作为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出现;
第三,专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也不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因此其所发表的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意见不是审判中的辩论意见;
第四,即使专家作为当事人的庭外代言人出现,其意见由于形成并表达在法庭以外,而不是在法庭上,因此也不具有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第五,在法庭上,当事人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只能是以法庭辩论前一阶段即法庭调查中所展示和形成的案件事实为前提和基础。而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的专家意见形成时,专家只是听取了当事人一方或媒体对事实的描述,而不是法庭调查所得出的事实结论,因此其意见也不能划入辩论意见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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