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家意见的一些思考
蔡智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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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家意见的一些思考
智玉
近几年来,在司法活动中有一种现象日益普遍,即一些专家针对某一具体案件举行讨论会或者论证会,各自发表意见,然后形成一个统一的结论性意见,交给办理该案件的司法机关。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现象一般称为专家意见。这一现象早已有之,只是这几年来被越来越多地使用,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学术界、实务界及各种媒体针对这一现象也展开了许多讨论,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似乎赞成的意见占上风。笔者认为这些讨论都只是从社会学和功利的角度对专家意见的利弊功过进行了探讨,却忽视了在实行依法治国的环境下,一切与法律有关的现象都应接受法律的检验这一规则。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对专家意见这一现象进行考察分析,从而确认其合法性与否,应当是首要的任务。
一、专家意见的界定
首先,从专家发表意见的方式看,大体上有以下四类:一是专家面向社会公众,针对某一具体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看法,如专家学者接受媒体采访,在媒体上发表文章等;二是专家作为案件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发表意见;三是专家受当事人一方之约请,就某一具体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并将这种意见以专家的名义以一定的方式如信函等告知办理案件的相应机关领导及办案人;四是专家参加司法机关或监督机关(如人大常委会、政法委等)所组织的案件讨论会,就某一具体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
在上述四种方式中,第一种属于社会舆论的范畴,受
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不是本文研究分析的对象;第二种也符合诉讼法的规定,并无不妥之处。第三种和第四种在现行法律中均无明文规定,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其次,从专家发表意见的内容看,包括两类:一是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家就某一案件事实方面的非法律性质的专业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二是法学专家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包括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及裁判处理等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前者类似于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可以预见这种作法在刑事诉讼中也会予以规定。这种意见的法律地位已有明确规定,因此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而后者则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无规定,是本文的研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