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举证责任的分配的适用。
举证责任的分配的适用实际上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范围的确定。从前面我们知道,举证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主张责任,这是举证责任的分配的一般规则。从主张来说,它包含有事实主张和法律主张,事实主张是法律主张的基础,法律主张是事实主张的前提。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当事人对法律主张不负证明责任,其理由是在法官通晓法律的情况下,当事人不用承担证明责任,只对事实主张承担证明责任。然而,目前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如此,首先《
合同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情况下,当事人的选择权。其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解释的本意,该条是这样规定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这就是说,当事人对法律主张负有证明责任,当与人民法院认定的不一致的时候,人民法院本着便民原则有对当事人的释明义务,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释明义务不理睬时,即不变更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的诉因时,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且如果当事人又起诉时,因其诉讼请求或诉讼请求的诉因发生变化,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精神,是不受前案的既判力的影响,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并做出判决。由于事实主张与法律主张的这种关系,所以法律关系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范围。例如债权与物权相比,债权方面的举证责任的范围就比物权方面的举证责任的范围大的多,债权方面的举证责任要比物权方面的举证责任重的多。债权中的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相比,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的范围就比侵权关系的举证责任的范围狭窄,举证责任相对要轻得多。具体来说,我们可以根据目前大多数学者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几个分类方面去确定这几个诉的举证责任的范围。
⒈确认之诉。对于确认之诉,原告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发生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无须对权利消灭、法律关系终止或者防碍、限制权利与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这由被告主张,应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相反,如果原告主张义务或法律关系不存在的,只需对权利没有产生、法律关系没有发生或权利消灭、法律关系终止承担举证责任,无须对权利产生或法律关系发生及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主张,应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对于一个物的所有权的确认,原告只需负担该物是自己的事实的举证责任,不负担该物所有权消灭或者转移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主张,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