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司法应当走专业化之路。比如在法官的选任方面,应当注重法官的来源,共同的法学教育背景,共同的语言及思维方式等等,由此培养一个法官阶层的职业共同体,并以此促进司法活动的专业化。同时,司法活动的专业化也要求它与民众之间要保持适当的距离并由此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让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与判决,都在法律的空间进行运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而这也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四、结语
如果对于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制度我只能作一句话的评论,那么我只想说:这样的制度构建在许多方面都是与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相违背的,尽管对于现实境况的治理,它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一项制度的构建,我们不仅需要关注现实境况,而且更需要我们理性、冷静而深入的思考,否则,我们不但会落入“病急乱投医”的陷阱,而且这样的制度也必然是没有生命力的。
我们必须牢记的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作为法律秩序象征的恰恰是法官而不是警察和立法者”。[20]因此,法官对法律问题应当有最终的发言权,不应当在法官之外、之上有一个评价法官审理行为合法性的力量[21]——无论这个力量是具有至高权威性的人大还是具有民主合法性的群众。法治社会的司法制度构建应当围绕法治的基本要求——司法独立和司法专业化——来进行,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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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所称的“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指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具体个案的监督。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
七条。
[3] 《全国人大内司委召开会议:征求个案监督程序规定稿若干意见》,载《人民日报》1999年2月5日,第3版。
[4] 请参见李晓斌,《对人大质询法院的质疑》,载《法学》1996年第9期。
[5] 有关制度形成与运作的详尽分析,请参见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载《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99年版。
[6] 请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94年版,第447页以下。
[7] 有关人大质询法院之合法性以及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合宪性问题的分析,请参见童之伟,《理顺关系,摆正位置——评人大代表质询法院引起的争论》,载《法学》1997年第9期;王晨光,《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权和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权的冲突及其调整机制》,载《法学》,199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