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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群众化与司法——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质疑

  (三)、个案监督之司法群众化的危害
  由此,在我看来,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实际上是一种群众性监督,是民众的情绪与观点对司法的监督,也是我国司法群众路线的又一个方式与举措。而当人大的个案监督无可避免地转变为群众性监督,其后果是非常可怕的。当我们看到西方法院的法官们穿着法袍,戴着假发在法庭上巍然而坐的时候,我们看到的司法过程是一个理性交流的过程,而不是情绪发泄的过程。于是,就司法性质而言,在理性与激情之间,我们选择理性;在庄严与平实之间,我们选择庄严,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
  一个公正的判决并不必然与民意相一致,或者更确切地说,很可能与民意不一致。而当一位法官依据他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理性思考对一个具体案件作出判决,它受到专业知识并不完善但却十分情绪化的群众的监督,并且在我国现行的体制及境况下,法官又很可能不得不放弃自己的独立判断而屈从于监督意见或处理意见的时候,我们看到在我国的司法过程中,激情取代了理性,平实取代了庄严。更为致命的是,历史告诉我们,民众的观点或反映有可能是情绪化的甚至是错误的,而当我们的司法过程失却了理性的交流,而充斥着同情与仇视的情感的发泄的时候,我们所丧失的不仅是程序的公正,而且是实体的公正,甚至是司法的权威。而这又并非危言耸听,《南方周末》关于《三级法院四个判决 八年官司 一张白纸》的报道,让我们看到了人大是如何假借个案监督的名义对抗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又是如何破坏国家法制统一与尊严的。[17]于是,当人大介入个案监督,当民众情绪与司法没有距离的时候,我们也就丧失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甚至丧失了司法赖以存在的根基。于是,司法变成了专政的工具,我们也和法治社会越来越远。
  (四)、司法:专业化之路
  如果我在上文中的论证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要的结论:司法活动应当与民众情绪保持恰当的距离,“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18]不能过多地强调人大或者说民众对法院司法活动的监督,尤其是个案监督。当然,必须注意的是,这样的观点并不意味着司法要脱离群众,而是与民众情绪保持一种恰当的距离,因为距离能够创造神圣感和庄严感,并因此而营造法律的权威。也正因为如此,司法不应走群众化之路。司法的本质是理性,法律推理是一种理性过程,裁决者不能有利益、感情牵涉,中立是基本的要求。[19]而群众化的一个要求是人民至上,讲究多数原则,尊重人的情感与利益。在司法与群众化之间有着内在的矛盾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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