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何况,在我国现行的一元体制之中,人大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这就会造成一个悖论,即谁来监督监督者(Who watch the watchers?)。就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而言,当人大代表的监督意见是情绪化的,甚至是错误的时候,那么,谁来监督人大代表?谁来监督监督者?
因此,我们必须走出所谓的“法律监督情结”,依着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进行制度构建无疑是重要的。
三、司法:专业化还是群众化?
(一)、司法群众化的历史渊源
近几年来,有关司法活动专业化的论文越来越多[12],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的司法尤其是建国以来的司法活动带有群众化的传统和痕迹。事实上,如果我们把问题归入一个更广的视野加以考察,就会发现“联系群众、深入群众”历来就是我国执政党的一贯方针和政策。“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军民一家,”、“鱼水情深”等等口号昭示了群众路线的广泛与深入。而文革十年一场又一场的运动此起彼伏,更是执政党坚持群众路线的一个例证。[13]
在全国各项方针、政策都要求“联系群众、深入群众”的情况下,司法活动如果不是说也走上了群众化之路,至少它也带有群众化的明显印迹。在审判工作制度上,法院实行“便利人民、联系人民、依靠人民的为人民服务的审判方法和作风”。[14]两个典型的例证就是就地审判和公审。就地审判也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它强调“携卷下乡,送法上门”。1951年《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七条规定,“除在院内审判外,应视案件需要,实行就地调查、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所谓公审就是对于个别有重要教育意义的案件,在全部案情完全清楚、证据十分充足的情况下,先由法院与有关机关团体联系,通过他们发动群众,进行群众性审判。除此之外,还有人民调解、信访、旁听发言等具体做法,而这样的司法方式与作风无疑证明了司法“联系群众、深入群众”之群众路线的印迹。另外,从我国历来的法庭文化考察,我国法官的举止服饰,法庭仪式都彻底地被世俗化、大众化了,不给人敬而远之的感觉,这同样也是我国司法注重与群众联系,即司法群众化的一个例证。[15]
(二)、个案监督与司法群众化的关联
在我看来,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与司法群众化是直接关联的。本文的论证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人大代表的民选性质决定了人大的个案监督必然是群众化的监督;其二是个案监督的启动、运作与民众情绪必然相关。
第一,人大代表的民选性质决定了人大的个案监督必然是群众化的监督。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原选区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其所选出的代表有罢免权。这就决定了每一位人大代表如果他是一位称职的代表或者不想被罢免的话,他必须联系群众,深入群众。人大代表的每一项工作都必须关注民众的观点和民众的情绪(至少从理论上讲是这样)。同样,这也决定了人大在对法院的重大典型案件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也必须关注民众的反映与民众的情绪。由此所导致的一个必然的结果是: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实际上是人大代表代表群众对个案进行监督,它所代表的是民众的观点与民众的情绪。归根结蒂,这样的个案监督其实也就是群众化的监督。
第二,个案监督的启动、运作与民众情绪有必然联系。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不可能是对每一个案件的监督。为了不至于过多地干预司法独立,它只“选择那些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监督,”并且“人大的监督往往是由于人们对于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中的作法或判决不满而产生的。”[16]由此可见,在人大个案监督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民众情绪与民众反映的,同样对于重大案件,民众反映不强烈或基本满意的,它就不予监督,而民众不满情绪激烈的,它就予以监督。其次,民众的观点,往往都是具体的,或者是对判决的不满,或者是对法官有些做法的不满等等。而人大的监督意见总是要代表民众观点的,由此民众观点的具体性也决定了人大监督意见甚至是案件处理意见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综合上述分析,人大个案监督的启动与运作都是与民众情绪相关联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