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群众化与司法——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质疑
王元
【全文】
目次
一、引言
二、监督司法:理想与现实
(一)、个案监督:关于可能性的考量
(二)、个案监督:对司法独立的侵害
(三)、简要的结论
三、司法:专业化还是群众化?
(一)、司法群众化的历史渊源
(二)、个案监督与司法群众化的关联
(三)、个案监督之司法群众化的危害
(四)、司法:专业化之路
四、结语
一、引言
近几年来,由于司法腐败问题日益突出,法律监督的制度构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程序规则》的制定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的出台,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1]逐渐引向深入并推广开来。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意见》中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已审结的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法定监督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审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对确属错判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裁判并无不当的应当出具书面报告结果和理由。”[2]据称,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是“为了促进公正司法,保证
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3]
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学者对人大个案监督的制度设计提出了质疑。[4]而对于一项制度的分析,在我看来,需要理性、冷静而细致的思考。事实上,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可以是多方面的:比如:人大是否有权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否违宪?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是否违背司法独立原则等等。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以下两个角度对此加以分析,第一是对人大个案监督的可能性加以考量并分析它对司法独立可能造成的侵害,第二是讨论个案监督与司法群众化的关联,并由此回答司法——专业化还是群众化的问题。
二、监督司法:理想与现实
任何一项制度的形成与运作都不是所谓的社会精英凭空思考的结果,恰恰相反,它总是与一定的社会背景、民情境况相联系的。[5]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制度的形成与运作也是如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法律监督机构的设置不可谓不完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组织、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等等。[6]就审判监督而言,有法院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法院外部检察机关抗诉的监督,以及当事人申诉的监督等等。然而,尽管监督机构在设置上颇为完善,在监督的实效性上却不容乐观。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民愤四起,以至于造成了“民怨沸腾”的情况。当平权机构的监督实效甚微甚至无济于事的时候,要求诉诸权威,从而加强人大监督的呼声便产生了。从我国的政权结构考察,这也是必然的。人大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具有至高性,它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也就具有了无可质疑的合法性。而当人大的宏观监督仍然无法扼制严重的司法腐败的时候,扩张人大的监督权,以至于深入到对法院具体个案监督的要求便应运而生了。由此可见,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制度构建,从满足人大提高实际地位以及社会公众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的角度考察,具有其社会内生性。 然而,这样制度,能否在现实的境况中,实现控制司法腐败与维护司法公正的理想呢?这就需要深入的分析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