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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有关合同的主体瑕疵的几个问题

  前面我们看到立法与司法对主体瑕疵的合同的处理上采取了宽容的态度。但是在合同法中对主体瑕疵的合同毕竟只列举了几种情况,那么是否所有主体有瑕疵的合同都是如此呢?下面我们具体分析实际中出现的上述有关合同主体瑕疵的几个问题。
  1、对该问题我们首先分析在特定的合同中,当事人所需的资质的性质。资质是行政法规规定的当事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当事人如果没有该资质,是不能从事这项活动的。所以资质从性质上说是一种行政许可。对于行政许可,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一般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给予的许可,它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并无特殊的限制。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或申请事项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⑼立法从鼓励交易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将行政管理责任与民事责任相分离,对于当事人违反一般许可的,只是轻微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交给了行政管理部门,民事责任上不做违法认定。而对于违反特殊许可的,因这是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所以民事责任上是做违法认定的。在房地产案件中出现比较多的是拆迁许可与资质等级,拆迁许可是一种行为许可,因其涉及社会稳定与城市规划,属于特殊许可。资质等级是一种资格许可,由于国家对建筑市场的严格控制,其也可以列入特殊许可范围。上面所述的行政许可的不同对民事行为的影响,我们再分析特殊行政许可的变化对民事行为的影响。行政许可的变化主要是表现在行政处罚上。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管辖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⑽其在行政许可方面分为三种,一种是撤销,一种是吊销,一种是注销。撤销是一种有追溯力的行政处罚行为,其表现是对公司登记上。而吊销与注销是没有追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行政处罚的概念,溯力的行政处罚行为,其范围较广。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已被撤销、吊销、注销则自然合同无效。如果在履行合同中被撤销、吊销、注销对合同的影响后果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在履行合同中被撤销,则合同无效,被吊销与注销,则合同有效,但不能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撤销的后果不能一概而论,应分清被撤销的原因,如系被撤销方的原因,则合同有效,被撤销方承担违约责任。我们认为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之债在法律上的效果或权能。其以对合同履行的关注为开端,以对合同履行的捍卫为终结。⑾所以有效的合同从开始到终结都是有效的,与无效不能变为有效一样,有效也是不能在履行过程中变为无效的。行政处罚是针对受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而言的,其对行政许可来说一般是无溯及力的,就是有溯及力的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行为,也只能就被处罚人而言,且其被撤销后,产生清理的结果,而不易否定其与他人已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这是行政处罚的相对性所决定的,否则,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交易的发展。所以在合同履行中受处罚人被处罚,造成有效的合同不能履行,只能认定其违约,而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在合同履行中如此,那么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更自不待言。至于合同订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取得行政许可,在履行过程中取得,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一个值得斟酌的问题。前面我们知道,没有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而行为,是非法的,而且无效的合同是不能变为有效的。可是从立法精神上看,对此是以效力待定的合同论处的,就是说如果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则认定合同有效,如果没有办理则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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