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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有关合同的主体瑕疵的几个问题

析有关合同的主体瑕疵的几个问题


刘剑云


【全文】
  析有关合同的主体瑕疵的几个问题
  
  一般认为民事主体,也称民法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其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在实质上是一回事。⑴然而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并不是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种资格就行的,还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资格。而且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它还随着民事主体所进行的不同性质的民事行为的变化,有着对民事主体相应的不同的要求。尤其是在签订的合同中,不同性质的合同对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着不同的要求。所以《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将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民事行为与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本文所说的合同主体的资格的瑕疵由于是在民事活动中的,所以既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方面,也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方面。
  对于合同主体的资格的瑕疵,《合同法》对此规定有几种,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在审判实践中,案件则是复杂的,出现合同主体的资格的瑕疵并不仅仅是以上几种,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合同履行完毕后还有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特定的合同中,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合同履行过程中具备,或合同履行中、完毕后被撤销、注销、吊销又如何、如不能具备又如何处理?这里的问题是当事人不具有行政许可的瑕疵对合同的影响。
  2、在隐名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他人签订了合同,该合同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如果被代理人不具备的如何处理?代理人又不具备的如何处理?这里的问题是合同主体的瑕疵对合同的相对性的影响。
  3、连环买卖合同中,第一个合同履行中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那么第二个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属于出卖他人之物。这里的问题是对没有过户的不动产或应当登记过户的动产享有处分权是否是后一个合同的民事主体的瑕疵。
  4、有行为能力的一方以没有缔约资格的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这里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合同主体的瑕疵。
  5、签订合同人与履行合同人不一致,履行合同人履行了部分合同,是属于代理还是债务加入?这里的问题是合同主体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瑕疵,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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