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么
小宛
【全文】
法律是什么
——读《法律的概念》随感
一、 法律是什么
任何初涉某一新学科者最先面对的总是对此学科研究对象的概念界定。然而我们所接触到的大部分的概念或如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一样,“A就是A”,丝毫减少不了初学者的疑惑;或是对所界定对象的某一方面不合理的夸大,在启发我们的同时误导我们,使我们不经意间对别的方面视而不见。基于此,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开篇明义,提出了“什么是法律”这一在法学理论上经久不绝的问题。
对法律本性的探讨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从未间断过。而追本溯源,这些思索总是持续地集中在几个主要的争论上。哈特以为,要回答“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首先应该澄清对这几个争论点的认识:法律和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对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给予一个正确的界定?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在何中程度上可以被称之为法律?围绕着法律、命令、规则与道德,哈特开始了透彻而精辟的论述,并一步步揭示出他所理解的法律的本性。
二、 法律与命令
哈特的学说是在古典实证主义法学家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他继承了古典实证主义的基本观点,但也对奥斯丁的某些理论提出了深刻的批评。
奥斯丁严格区分自然法与实在法。他认为法理学的任务仅仅是实在法。而实在法的本质在于他是主权者的命令。作为实证法的命令,它包括义务(对 势者而言)、权力(对优势者而言)、制裁(不服从义务的结果)三大基本要素。奥斯丁曾对实证法作过如下的表述:“每项实在法是有主权者或主权者机构直接或间接地为它作为最高立法者作在的独立政治社会里的某成员或某些成员制定的”。按照这一观点,实在法的前提是要有一个立法者,它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拥有主权的机构。主权者的特征 在于它的至高无上。他有权制定法律,但却不受法律限制。不过这并不等于主权者可以为所欲为。奥斯丁认为,在每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里,都存在主权者习惯上应遵循的原则或准则,但是这些原则和准则只具有道德的约束力。
哈特坚决反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认为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是一个失败的记录。他对命令学说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上:命令说似乎仅适用于
刑法,而
刑法仅仅是法律的一种;用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来解释那些授予公私权力的法律显然是荒谬的;有的法律的产生形式也极大的不同于命令,例如习惯;关于主权者的解释无法反映现代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即立法权力的连续性,也不足以说明现代国家的全体选民或立法机关本身也受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