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李军:“寻求公平:缔约过失制度的开创与完善”,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3期。
21陈丽苹,黄川:“论先契约义务”,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叶建丰:“缔约过失制度研究”,载梁慧星(编):《民商法论丛》第19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公司,2001年,页516;余怿:“缔约上过失责任论纲”,载《法学评论》1993年第6期。
22陈丽苹,黄川:“论先契约义务”,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邹雄:“违反先契约义务责任探讨——兼谈《
合同法》第
42条的实现”,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
23姜淑明:“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24同上注3所引文,页516。
25吴卫星:“缔约过失责任新论”,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
26陈丽苹,黄川:“论先契约义务”,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
27吴根发:“缔约中的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载《法学》1999年第3期。
28同上注26。
29同上注25。
30同上注27。
31同上注24。
32叶建丰:“缔约过失制度研究”,载梁慧星(编):《民商法论丛》第19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公司,2001年,页521-525;吴根发:“缔约中的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载《法学》1999年第3期;苏惠祥(主编):《中国当代
合同法》,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页131;鲁统民:“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及其在审判实践中的作用”,载《山东法学》,1999年第1期;岳卫东:“略论缔约过失责任”,载《行政与法》2000年第6期;陈朝阳:“缔约责任——民事责任新探”,载《现代法学》,1993年第6期。
33同上注3所引文,页521-522。
34同上注27。
35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 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页38。
36魏青松:“从缔约过错责任谈我国合同法的完善”,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5期。其他三要件说,还有台湾刘春堂先生认为的“附随义务之违反”、“赔偿义务人之故意或过失”、“赔偿请求权人之善意”,见上注7所引文;以及过失行为、行为发生于缔约阶段、损害事实的存在三要件,见于荀华,陈宽山:“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载《法学》1992年第7期。
37何勤华,戴永盛(编):《新民商法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139。
38具体的批评见上注3所引文,页520。
39余怿:“缔约上过失责任论纲”,载《法学评论》1993年第6期。王泽鉴先生亦有类似表述,见上注2所引文,页97-98。
40同上注2,页98-100。
41具体的讨论见上注3所引文,页543-547。
42同上注39。
43尹鲁先:“缔约上责任初探”,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
44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页596。
45(台)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北:三民书局,1980年,页428。
46同上注25。
47邹雄:“违反先契约义务责任探讨——兼谈《
合同法》第
42条的实现”,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陈朝阳:“试论新的民事责任——缔约责任”,载《现代法学》1993年第6期。
48尹鲁先:“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几个问题”,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4期。
49见上注3所引文,页530-532;上注39;上注48。
50同上注25。
51温静芳:“析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及责任形式”,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3期。
52同上注3,页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