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限制合同自由权利,加重交易成本,模糊权利界限,松动当事人预期的这些局限性,是贯彻诚信原则,追求实质公平和交易安全这些价值的代价。借用学者对诚信原则得以适当贯彻的条件来说明我的立场:(1)立法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有明确的界限;(2)法官自由裁量所总结的规则,经实践证明有比较广泛的适用性,应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3)法官应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良好的专业训练,并存在相应的机制对其权力进行制衡,以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不偏离法律基本原则之要义。61
在当下中国尚无发展判例制度的条件之下,缔约过失责任这一以诚信原则为渊源的制度,应当以立法和同样起到树立规则效果的司法解释,尽量明确其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形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以具体规则的方式实现其体现的诚信原则。
*本文为北大法学院刘凯湘老师开设的研究生课程“民法债权”的学期作业,此番投向北大法律信息网,意在求教于法学界同仁,希望可以收到批评意见。
**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01级硕士研究生。E-mail: liuxiaochun@ccermail.net。
1我检索论文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查找近年的期刊报纸文章,通过网络检索,同时翻阅近年的主要法学类核心期刊合订本查找,另外也翻阅了一些可得的台湾学者的论著。在梁慧星主编的《民商法论丛》第19卷里看到叶建丰先生的硕士学位论文:《缔约过失制度研究》,对近年的学说作了比较全面的综合,我从中得到了寻找90年代初期一些论文的线索。
2王泽鉴:“缔约上之过失”,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页88-89。
3叶建丰:“缔约过失制度研究”,载梁慧星(编):《民商法论丛》第19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公司,2001年,页504。
4林诚二:“民法上信赖利益赔偿之研究”,载(台):《法学丛刊》第72期,页47。转引自上注3引文。
5这个情况可以从王泽鉴翻译的一位德国教授的演讲词中的几句话得到一些线索:“他(指耶林)的创见于开始之际,被讥为异端邪说,最后则被贬为陈腔滥调,他所享有的,只是在此两极之间短暂胜利的喝彩。”见于王泽鉴:“法学上之发现”,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页1。
6见于《德国民法典》118-120条,122条,179条,307条,309条。具体内容可见上注3引文。
7(台)刘春堂:《判解民法债编通则》,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页
8同上注2所引文,页98-99。
9梁慧星:“德国民法典债务法的修改”,载《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1期。
10转引自上注2所引文,页92。
11 (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页341-342。
12上注2所引文,页507-508。
13误述可分为三种:欺诈性误述、过失性误述以及无辜误述。一般来说,误述人如不能证明其作出误述有合理根据,则推定其有过失。无辜误述的情况下,被误述人除取得撤销合同的权利外,只能获得一种补偿,而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见于余怿:“缔约上过失责任论纲”,载《法学评论》1993年第6期。
14同上注3所引文,页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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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哪些条文属于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的几种观点,参见崔建远:“新
合同法若干制度及规则的解释与适用”,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
16该草案规定了8种具体的缔约过失责任情形,得悉于刘凯湘老师于北大法学院开设的研究生课程“民法债权”课堂讲授。
17同上注7所引文,
18钱玉林:“缔约过失责任与诚信原则的适用”,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4期。
19叶金强:“缔约过失责任与契约自由”,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研究”栏目,网址为http://chinalawinfo.com/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