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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学体系初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税法学体系由以下十个分支学科所组成,即税法学基础理论、税收基本法学、税收征纳程序法学、税收征纳实体法学、税收争讼法学、税收制裁法学、税收法制史学、外国税法学、比较税法学和国际税法学。当然,这里所讨论的仅仅是税法学体系中的一级分支学科,每个分支学科之下还可以划分出二级、三级分支学科,如税收征纳实体法学则可进一步划分为流转税法学、财产税法学、所得税法学等二级分支学科,在所得税法学中,还可进一步划分为个人所得税法学和企业所得税法学等三级分支学科。
  有学者认为税法学有四大组成部分:内国税法学、外国税法学、比较税法学和国际税法学。 我们认为这种四分法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但从立法实践和学术研究的实践上看,这四大组成部分在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显然是不同的,内国税法学是整个体系的重心,是税法学研究的重点,外国税法学和比较税法学的研究在最根本上是为内国税法学的研究服务的,把这四部分作为税法学体系的一级分支学科不能充分展示税法学体系的具体构成,没有凸显出内国税法学在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因此,我们认为上述的“十分法”是比较合理的。
  国内虽然没有学者专门进行税法学体系的研究,但从税法学的教材和著作中,我们大体可以看出学者们关于税法学体系的观点。税法学基础理论、税收征纳程序法学、税收征纳实体法学和税收争讼法学作为税法学的分支学科基本上已取得学术界的共识。 关于税收制裁法学已有一些教材将其作为税法学的分支学科。 关于国际税法学也有教材将其作为税法学的分支学科。 关于税收基本法学,虽然没有教材使用这一概念,但许多教材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这部分知识。 关于税收法制史学,尚没有教材或著作将其作为税法学的分支学科,但在论述我国税制改革时,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我国建国后税法的历史。 在本文所述的十个税法学分支学科中,只有外国税法学和比较税法学没有在税法学的教材和著作中作为专门一章进行论述,但没有进行论述并不代表它们不是税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原因是对这些学科的研究严重不足,无法写入教材,另外,教材所论述的重点是内国税法学,因此,外国税法学、比较税法学和国际税法学在教材中体现得很少,但把这四大部分均作为税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却是税法学界较为普遍的看法。因此,我们可以说,本文所探讨的税法学的十个一级分支学科基本上是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我国税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200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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