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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学体系初探

  在探讨了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以及建构税法学体系的出发点和原则之后,我们就可以探讨税法学体系的具体构成了。
  建构税法学体系要以税法学的核心研究对象——税法为出发点,由于税法体系由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所构成,因此,税法学的核心分支学科是税收体制法学和税收征纳法学。考虑到立法实践和学术研究的实践,税收体制法一般是通过税收基本法的形式来立法的,而税收征纳法的内容较为繁多,在学术研究中一般将其分为税收征纳程序法和税收征纳实体法并分别进行研究,在立法实践中也是分别制定税收征纳程序法和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因此,我们认为把税法学体系的核心分支学科分为税收基本法学、税收征纳实体法学和税收征纳程序法学三个部门较为合理。
  从税法运行的角度来分析,在税法的运行过程中必定要发生争议,因此,对争议的解决就是税法学所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研究与税法争议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就是税收争讼法学。为了保证税法的顺利实施,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保证,就必须对违反税法的相关主体进行制裁,因此,税收制裁也就成为税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研究与税收制裁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就是税收制裁法学。税收争讼法学和税收制裁法学均是以保障税法正常运行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税法学分支学科。
  以上税法学的分支学科所研究的对象都是本国的税法及相关法律规范,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各国法律制度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借鉴的大背景下,为了更好得研究本国的税法,并推动本国税法的不断完善,就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的法律制度,为了借鉴,首先必须了解和研究,因此,外国的税法也就成为税法学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研究对象,以外国税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外国税法学,把外国税法与内国税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学科是比较税法学。外国税法学和比较税法学的研究对象都包括了外国的税法,其目的是为了借鉴国外先进的税法制度及税法学研究成果,以推动内国税法制度的完善及税法学的发展。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及各国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各种涉外经济关系及国际经济关系迅速发展,对这些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既有内国的涉外税法也有国家间通过公约、协定等形式制定的国际税法,这些法律规范无疑也是税法学所不能忽视的研究对象,以国际税法和涉外税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国际税法学。
  任何一们知识体系都需要对其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等问题进行总体研究的学科,即相当于本部门哲学的学科,在法学体系中,这样的学科是法理学,在税法学体系中,这样的学科就是税法学基础理论,也可称为税法学原理或税法学总论。这是税法学体系中理论层次最高的分支学科,是对整个税法学的研究具有指导作用的分支学科,因此,它也是税法学体系中的核心分支学科。税法学基础理论是对税法现象进行整体性研究的分支学科,对税法现象进行历时性研究的学科是税收法制史学,历史研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税法历史也就成为了税法学重要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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