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不应该互相交叉,但作为法学体系中的各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却可以而且应该互相交叉,多学科交叉研究已经成为一种为学术界所公认的具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方法。
三、建构税法学体系的出发点与原则
建构税法学的出发点所要探讨的是税法学体系的核心,实际上也就是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由于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税法及其发展规律以及与税法现象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因此,税法无疑是税法学研究的核心对象,因此,以税法体系为研究对象的税法学分支学科无疑是税法学体系的核心,也就是建构税法学体系的出发点。
关于税法的体系,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税法的子部门法而不是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由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构成,税收体制法又可分为横向的税收体制法和纵向的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法又可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
建构税法学体系的原则是指在建构税法学体系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只有遵循了这些基本的准则,我们才能建构一个科学的、合理的税法学体系。我们认为,在建构税法学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遵循逻辑性、体系性和开放性三个基本原则。
所谓逻辑性,是指税法学体系应是一个以其研究中心为出发点的按照逻辑规则而展开的一个逻辑体系。税法学体系由核心分支学科和边缘分支学科所组成,核心分支学科之间、边缘分支学科之间以及核心分支学科和边缘分支学科之间都应该具有一定的逻辑联系。
所谓体系性,是指税法学体系是一个多层次、门类齐全的整体,各分支学科之间既存在纵向上的隶属关系,又存在横向上的互补关系。各分支学科之间能形成一个具有自足性的系统,各分支学科之间是逻辑联系和逻辑结构,而不是板块联系和板块结构。
所谓开放性,一方面是指税法学体系必须具备完备性,即能够涵盖其研究对象之整体,而不允许有所遗漏,另一方面是指税法学体系必须能够随着实践发展的需要而不断调整自己的体系,从而不断把一些新的分支学科纳入自己的体系之中,当然,这种“纳入”不是简单地拼凑,而是原有体系的逻辑展开和新兴分支学科的逻辑溶入。
建构税法学体系的三个基本原则中,逻辑性原则是最根本的原则,没有逻辑性原则,就没有体系性和开放性原则可言,但仅仅满足逻辑性原则,还不能保证税法学体系是一个科学、合理的体系,还必须同时满足体系性和开放性两个原则,才能保证我们所建构的税法学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税法学体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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