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章程订立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章程记载的内容总的要求是:应当记载公司重要的、相对稳定的事项,而章程仅是
公司法中的一个内容,它的设置应与
公司法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协调和配套。从立法及章程设立的实践来看,订立章程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是章程的内容不得与
公司法重复和冲突。所谓不重复即指
公司法已做明确规定的,该内容不得在章程中再作记载。这主要是为了使章程和
公司法相互协调,以免章程记载内容挂一漏万,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股东的权利,像分红权、表决权、质询权及诉讼权等,
公司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也是任何公司股东都享有的,因此章程中就不必再记载了。不冲突即指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是针对章程内容的合法性而言的。具体与法律不冲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章程记载的内容不得否定法律法规,即法律法规要求所有公众,社会组织应遵守和履行的义务性条款,不得以股东意志为由而做出相反的规定。第二,章程的内容不能规避有关法律法规,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条款,章程不得以规避的手段为之,可以说章程不能钻法律的空子。第三,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其次,章程要注意弥补
公司法的遗漏。如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章程中可以加上一些针对性条款,象限制大股东的投票权的累积投票制度,这样就防止大股东垄断选举权。再如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监事、少数股东招集权而只赋予他们提议权,招集权只有董事会拥有。这就在实践上产生了问题,即如果提议得不到董事会的支持,那么提议权不就是一纸空文吗?这时可以利用公司章程作出规定,以加强股东、监事对公司和营业人员的监督。
最后,注意公司章程的稳定性和可变性。稳定性即指公司章程一经创立大会通过,变成为公司的法律文件,任何个人或机构都无权做出变更和修改。其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章程一经创立大会通过,不得随意变更,但另一方面章程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公司章程按照一定的程序是可以修改或变更的。一般公司章程的修改或变更是由公司大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这种修改或变更都要到有关机关进行审核批准。
综上所述,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在制度,我们一定要加强公司章程的研究,并必须高度重视公司章程的建设,提高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中的地位。这样才能使公司成为真正的自我约束和发展的法人,国家才能更有效的对公司进行管理。缜密的公司章程为公司今后的良性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也为我国的公司制度完善提供了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