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七十九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是:(一)公司名称和住所,这是公司成立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从事活动的场所和依托。(二)公司的宗旨、目的、性质和经营范围。规定公司的性质,可以使股东知道自己将为公司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即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公司目的和经营范围的规定是不可缺少的。对公司目的和经营范围规定具有双重意义:一是可以使股东了解公司的资本是如何运用的。二是便于与公司交易的人确知公司权利能力范围。这就明确了经营者可以做什么而不能做什么,避免其投机,这大大的保障了出资和交易的安全。(三)资本额。现代企业,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完全取决于公司资本,公司资本记载越多,公司的信用就越好。可以说,资本是公司最有力的资信证明。(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发起人以及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和通知及其公告办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发起人的规定,主要考虑到公司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其设立的成败对社会具有很大的影响,章程记载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发起人,便于将来法律追究责任人。同时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便于他们选择投资。公司的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和主要加强对公司解散及清算的管理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公司的通知及公告办法的规定,主要便于人们及时了解公司的状况。公司相对记载事项是:股东、组织机构、董事、经理权利义务等的规定都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条例。这些事项都是公司对内的管理条例,其对外没有对抗力。当然,这些相对记载事项不得与法律相违背,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效力。公司任意记载事项是:即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下,可以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些事项,这些事项一旦被写入章程就具有与其他在章程中记载的事项相同的效力。如红利的分配原则,赋予股东和监事的招集权等。
三、公司章程的法律意义
公司章程堪称为公司的“
宪法”,这足以看出其在公司中的地位。而我们法律界对公司章程的法律意义的研究却颇少。有鉴于此,笔者就公司章程的法律意义进行一定的探讨。
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行为要件。一个公司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人的要件—股东或发起人的人数;物的要件—最低资本额;行为要件—公司章程。[9]前两个要件威单一要件,仅就某一要素从法律上加以规定,人们较易掌握。而章程要件威复合要件,实际是许多具体要素的综合体,并且一些具体要素也是公司成立所必不可缺的。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章程的制定有广泛而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