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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伪造邮票数额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9年10月1日,50年间共发行了各种邮票812套3209枚⒄。全部邮票面额总和不足2千元,按照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那就意味着,一个伪造者即使伪造了新中国50年发行的全部邮票,也构不成犯罪,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伪造者将这些邮票全部倒卖,即使按国家牌价也可以获取20多万元的暴利。由此可以看出,按面额计算邮票的价值数额,只适用于国家邮政机构正在出售的各种邮票,而不适宜于已超出国家邮政机构发行期而进入集邮领域的集邮邮票。从新闻媒体已披露的一些邮票造假案件来看,被造假者先后伪造的邮票有《梅兰芳舞台艺术》小型张、“一片红”、“黑题词”等珍贵邮票,这些邮票的实有价值已远非原面额所比。如果以面额计算数额,显然不切合集邮市场的实际状况。所以,刑法二百二十七条在规定对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处以罚金的条文中使用了“票证价格”的表述,笔者认为是完全正确的,价额不等于面额,面额是确定的,价额则是变化的。用“价额”来计算被伪造邮票的数额是适当的。因此,笔者建议:认定伪造、倒卖伪造的邮票数额的计算,应当按照所伪造、倒卖伪造的邮票的不同种类,分别以邮票的面额、售价或伪造、倒卖时的国家价额计算:
  一、对伪造、倒卖伪造发行期未满一年,即国家邮政机构正在出售的邮票,其数额应当以面额计算,售价高于面额的,以售价计算;
  二、对伪造、倒卖伪造的已超过发行期的,即国家邮政机构停止出售的集邮邮票的,应当以中国集邮总公司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票价目表》所定价额计算。集邮市场交易价额低于价目表所定价额的,以市场交易价额计算;
  三、对伪造、倒卖伪造的清代、民国、解放区等早期邮票或外国邮票的,参照集邮邮票价额的计算方法,或由有关部门作出适当的价额评估。
  ①梁书文主编《新编法律分类速查手册》下册第1500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
  ②欧阳涛、魏克家、刘仁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注释与适用》第440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4月第一版)
  ③1955年我国曾发行生过再版票,此后再无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票价目表》首页(百花文艺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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