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伪造邮票数额的计算
郭宜之 王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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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伪造邮票数额的计算
郭宜之 王锐新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
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此一解释,为审理变造、倒卖变造的邮票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变造、倒卖变造的邮票之行为,属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变造、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依照
刑法第
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处罚。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①“伪造的票证数额应以票证的面额计算”“伪造的票证面额总和超过五万元的,应视为数额较大”。②笔者认为,对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和其他有价票证以面额计算数额是正确的,但对伪造、倒卖伪造的邮票以面额计算数额却是值得商榷的。因为邮票虽属有价票证,但不完全相同于车票、船票和其他有价票证。对伪造、倒卖伪造的邮票数额的认定,不能完全按照邮票的面额计算。而应以所伪造、倒卖伪造邮票当时的国家价额计算。只有这样,才便于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操作,才真正能起到惩处此类犯罪的作用。
一、邮票与车票、船票或其他有价票证不是完全的同类物,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是国家邮政机关发行的,表示各类邮资费交付的有价票证,购买人可以按其面额的不同,享受国家邮政机构提供的各种传递邮件的服务。这是邮票的基本功能即使用价值。邮票的这种基本功能,与车票、船票或其他有价票证的使用价值是相同的。但是,邮票又是反映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历史等 各个方面内涵的艺术载体,被称为“国家的名片”。邮票是收藏领域中高雅艺术品的一族。其价值不会因被作为邮资凭证后而消失,有的反而会更加身价百倍,素有“软黄金”之称。邮票的这种独具的特殊功能是车票、船票或其他有价票证所不具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