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空难后,受害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董念清
【全文】
发生空难后,受害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最近,国内外相继发生几起重大飞机失事事件。人们在震惊和悲痛之余,赔偿问题自然而然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那么,空难赔偿标准究竟是如何确定的?乘客可以得到哪些赔偿?为什么同样的空难赔偿结果并不一样(有的获得的赔偿多而有的少)?
一般情况下,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的赔偿包括两部分:第一,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第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即航空意外伤害险。航空意外伤害险是保险人对乘坐航班的中外旅客,在航空运输中由于意外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给予一次性赔偿给付的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是,从被保险人踏入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班(或等效班机)的舱门时开始,飞抵目的港后走出舱门时为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自伤害发生日起180日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所附给付比例表进行一次性给付。
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前提是,旅客在登机前已经由其本人或旅行社代为购买了航空意外伤害险。如果没有购买,那么,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比如“5 • 7”大连空难中,就有44人(此数字还有待进一步确认)购买了航空意外伤害险,因此,这44人除可以得到航空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外,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每一保单20万元人民币)。
航空公司的赔偿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因飞机坠毁对地(水)面第三人所造成的伤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对乘坐该航班的乘客所造成的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那么,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又是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呢?下面分别以1999年“4 • 15”大韩上海空难、2002年“5 • 7”北航大连空难和“4 • 15” 国航釜山空难作以简单说明,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 对地面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韩航上海空难为例
韩航上海空难:是对地面第三人造成的伤害,不是对乘客所造成的伤害
韩航承担责任的性质:侵权的民事责任
适用法律:我国《
民用航空法》和《
民法通则》
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